台灣對陸資的管理,源頭來自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的規定,教條般地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欲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並以同條例第40-1條規定,特別就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關許可、申請、申報、撤銷、廢止等事項。係典型的正面表列的立法,並以該法,頒佈許多行政命令,例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台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放管業務應注意事項」,「大陸地區人民投資業別項目」,等據以執行該正面表列的立法,除此之外,並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設立一個防禦式的霸王條款,凡已在台投資的陸資,有下列情事任一者「1.經濟上具有獨佔、寡占、或壟斷性地位,2.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國家安全,3.對國內經濟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得被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在如此天羅地網之下,根本無法改善兩岸投資,單邊向大陸傾斜,造成嚴重失衡的情形, 根據投審會2013年12月份統計資料顯示自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以來,累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件數至11月截止為475件,核准投(增)資金額計8億5,785萬5,000美元,累計金額不大,對國內的經濟成長貢獻度實屬九牛一毛,於同期間,累計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有4百99億5千萬美元(筆者自行計算),如以該投資比率實行六成計算,也有將近三百億美元,實際投資到彼岸去,這僅為官方統計數字,再加計另以第三地轉投資到中國大陸的金額計算,恐怕遠超過這個數字。
固然在98年6月30日以前,兩岸官方均未正式協商,有關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機制,但過去二十年來,大陸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全力對台招商,台商享有超國民待遇,在比大陸其他國家的外資,有利條件下,風起雲湧,透過第三地,投資中國大陸,對大陸經濟走向市場化,累積外匯儲備,有指標性的意義。實際金額也比官方統計數據大很多,當然,也給台灣早應經濟轉型,不要過分倚賴出口,創造財富、累積外匯存底的經濟成長模式,找到了喘息機會。兩岸公民及政治體,均各蒙其利。
但物換星移,滄海桑田,從胡溫體制的後期,到習李體制的順利接棒,大陸經濟呈爆炸性的成長,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當全球資金湧向大陸,欲賺取其內需市場商機時,大陸也以足額的外匯,投資、併購全球產業,取得關鍵技術,再次提升其國際地位、展現其經濟影響力。
而台灣邁向國際化及經濟轉型的過程,就是要取得大陸及全球資金、關鍵技術為我所用,深耕台灣, 虛心接受彼岸崛起的現實,轉化為提升台灣競爭力的本錢,才是正道,不要忘了,除了大陸資金雄厚之外,其有用的技術,也不應予以忽略,台灣才能走過經濟低潮,邁向轉型成功之路。
一言以蔽之,如何扭轉已向單邊傾斜的蹺蹺板,就是鬆綁陸資管理法令,將現行正面表列的審核事項,在立法上改為負面表列的禁止事項,才是符合現代法治國的立法機制。根據經濟部的資料,該正面表列的審核項目,製造業開放比例為96.68% ,服務業開放比例為50.95% ,公共建設開放比例為51.19% ,合計平均開放比例為66.78%。比較上,我國對非大陸地區的僑外投資,係採負面表列的管理,即使是負面表列,2013年一月到十一月,核准僑外投資總金額為42億4千萬美元(實行金額僅為26億4千萬美元),已創歷史新低,更遑論核准大陸對台灣投資的正面表列管制,致同時期,大陸對台投資金額僅為3億5千萬美元。政府花了很多人力、物力去管制大陸對台投資,及鼓勵僑外對台投資,所得績效,卻不成比率,對國內經濟成長,助益不多,何不面對現實,虛心檢討,就鬆綁陸資管理法令,改為國民待遇的負面表列禁止事項吧!
有投資,才可充分就業,增進國內的消費,這是經濟學上的ABC,這期間,配合國際人才進駐,自可促進技術產業的創新,加強台灣的國際競爭力,這亟需法令的配合,據以調結構,產生薪資、人才的推升效應,則鬆綁投資管理法令才是正途,也是吸引外資投資台灣的第一步。資金與人才,均是會往最有發展前景的地區流動,所以已開發國家的立法係誘導投資,而非正面禁止,當海外資金、外籍精英不進來,國內資金、人才留不住,才是台灣目前最大的隱憂,也為目前自由經濟示範區,必須成功克服的最大障礙。
改為負面表列禁止事項後,政府才有更多的裁量空間,與對岸進行經濟戰略的談判,收放之間,促進台灣最大的經濟利益。美國與大陸、印度與大陸間,每年均舉行,經濟戰略談判,相互拉抬或讓利,各取所需,對促進彼等國內經濟成長,均頗多助益,我國經濟示範區,亟須進駐外資與人才,鬆綁前述投資管理法令,才有成功的可能。
(本文刊登於1023.01.05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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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陸資管理法令,符合現代國家機制
作者李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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