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間版的兩岸協定締結條例到政府版的提出,我們看到的是兩種不同的邏輯,民間版強調立法部門從頭到尾的介入,政府版強調對外談判的行政專業性與國際可接受度。

學生「對外簽訂的協定,人民應該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的主要訴求,其實已廣為大眾所接受。只是,怎麼表達意見,可以有多大的效力,絕對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

民間版的內容如何,相信很多人沒有看過,支持這個立法部門可以管很多的版本,完全是因為相信學生的熱情。這個國家
是民主國家,立法部門要管,沒什麼不可以,政府部長可以做小做到科長,立法委員當然也可以。可是,國家是大家的,你們要怎麼玩政治,只要不傷筋斷骨,我們可以容忍,但不應該玩到大家重傷瀕死。

法律內容是台灣中國什麼的就不說了,民間版把所有的兩岸書面文件都叫做協定,然後到必須適用同一套標準,協商前90天提計畫,開公聽會,協商中提評估報告,開聽證會,協商後審議。如果兩岸協議每個都很重要,算了,隨便你們。可是連會議紀錄、共同聲明、備忘錄、影印附件都要90天前決定,可能嗎?合理嗎?

再說,依刑法,出賣國家處無期徒刑,依民間版呢?7年。所以學生版鼓勵大家出賣國家嗎?而且這個版本騙最大的地方就在於沒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大家出來抗議,不就為了服貿沒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嗎?可是學生版沒有
「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規定耶!真的,沒有。那你怎還敢要求政府版要有?

其實,我們現在最欠缺的就是換位思考。想想,我們好不容易跟其他國家談好了條約,結果他們的學生出來抗議,他們的國會逐條審查,然後修正了文字,我們怎麼辦?接受他們的修正文字,還是再談一次?再談,又修,怎麼辦?我相信如果被這麼對待的人是台灣,我們一定罵死對方了,會希望在法律裏面增加一個規定,談好了的東西對方不能變;還是說我們要接受對方的修正?我們很賤嗎?他們國會的決議效力可以拘束我們?

在法律中維持一個事前授權條款及事後批准條款,真的夠了。我事前授權你談的範圍,怎麼談隨便你,那是行政權的專業,但談完了我們可以決定是不是全面生效。真的,這樣就夠了。不然,你學生去談,我負責事後監督,看你以後會不會罵我管太多。除非你完全不談。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