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中有關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需求之規定,考試院於民國99年高普考增加客家行政類科考試,同時,為使篩選出來的人員能具備客語能力,以符合用人單位需求,考選部經過多次會議研商決議將調整客家行政類科考試科目,於第二試加考客語口試作為合格門檻,並占總成績10%,在對準備應試的考生影響最小情況下,達成用人單位對對該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具備客語溝通能力的目標。此一預計在今(103)年高普考結束後,即著手進行相關法規的修訂後,逐步推展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的作業。


根據研究調查,過去參加該項考試且已分發任職的客家行政類科錄取者認為,不懂客語還不致於嚴重影響推動客家事務,但承辦人員若懂客語,會更有助客家語文的推廣及客家基本法益之落實。是以,考試院能從善如流,正視用人單位對錄取人員客語溝通能力的要求,決議將客語納入考試科目的作法值得稱許。然以只占10%的口試成績作為門檻,是否足以讓國家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篩選出來的人員能具足適當的客語溝通能力,則學界尚有不同看法,其中最主流意見主張與其在高普考加考第二試--客語口試,不如要求應考人檢附客語能力認證作為報考資格,如同外交領事、外交行政人員的應考資格即明列應考人必須在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全民英檢(GEPT)、多益(TOEIC)、托福(TOEFL)、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等專業語文機構的英語檢定測驗。


僉以將客語認證列作報考資格,不僅可增加客語認證的效用,也因為毋須加考語文測驗,可減少國家考試的試務成本,實不失為有效可行方案,其唯一顧慮在於現行客語能力認證,雖由客委會規劃執行,但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係由客委會對外招標委託學術機構辦理,而經查,客委會歷年委託的學術機構並不一致,且各委託辦理認證機關對認證教材及範圍多有所差異,若以此作為國家考試的報考資格,在人才篩選之信、效度上尚乏公信力,極易滋生不公平批評。是以,客委會允宜儘速委託專業的語文機構,儘速建構是項語文認證測驗的信、效度,以期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以及具有適當的鑑別度,期能比照全民英檢等英語檢定測驗,不僅可作為國家考試的報考資格,也可作為民間企業用人條件的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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