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財政困境反映出幾個問題面向:中央與地方皆為窮困所苦,搶錢的動作從而益愈激烈,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式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爭議即導因於此;景氣不佳、收入成長不足,但為刺激經濟復甦,減免稅仍被視為政策工具使用,財政壓力從而更加沉重,土增稅減半徵收二年的構想即緣自於此;支出需求不斷增加,稅收的流失卻無法有效抑止,債務的舉借從而越為必要,公共債務法放寬舉債設限的定義即是因此而生。這次修法後,財劃法部分,中央減少約一千五百億元的收入;土地稅法部分,地方二年共計損失四百億元,但中央允諾全數彌補,財務壓力轉而由中央負擔;公共債務法部分,則因排除「舉新還舊」而增加約八百億元的舉債空間,但卻因強制性每年須按稅收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用於還債,故估計可增加的舉債額度實際約為五百億元左右。看來中央的財政狀況受到的衝擊最大,不但稅收財源流失嚴重,舉債能力與範圍的擴增亦不如原先預期要求的結果。再加上九十一年度總預算被立法院刪減歲入八百一十二億元,歲出一百二十億元,行政院尚要自行相應刪減約七百億元的歲出,對行政院而言,此乃是前所未見的預算困境與挑戰,其所採行的因應方式必會影響到政府收支結構與中央及地方財政關係的變化。
其一,前述九十一年度行政院尚須同額刪減的歲出,立法院還決議「不得以出售資產、發行公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剩餘彌補」,亦即逼使行政院非就現有歲出項目中刪減調整不可。行政院若擔心影響政務推動而不從,或將針對稅課收入刪減部分提請覆議,如此則預算案的爭議勢將延續至立法院下個會期,在四黨皆不過半的國會新生態下,情勢發展充滿不可逆料的變數。反之,若行政院能重新審酌既有歲出項目,調整優先順序,或可擠出類似「老人福利津貼」(一百六十億元)的科目,以符合立法院的要求並節省公帑、調整支出結構。反正該筆支出「須俟相關法律通過後始得動支」,且朝野對此項目本就存有極大爭議,藉此將之作為行政院自行刪減的調整彈性運用,似乎是一舉兩得的可行做法。
其二,由於與預算相關的法案和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案併同討論與審查,以至於使得修正後的法案與通過後的總預算內容產生適用或執行上的問題,將層出不窮。其中,最麻煩的是財劃法部分。原先引起爭議的統籌分配稅款公式,乃是針對九十二年度以後的制度變革,財政部並未打算修改財劃法。未料由於台北市的反彈,透過政黨強勢運作,遽然通過大幅度的改變,致使九十一年度編列的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與修改後的財劃法規定不相符合,未來如何調整與銜接將是一項複雜的問題。此外,行政院原根據修正營業稅法的規定,自九十一年度起編列補助地方因金融業營業稅移作「金融重建基金」的稅收損失,但因該法同時規定若財劃法另有修正,則即不再補助。如今中央面臨重新計算統籌稅款與補助款,這一部分自亦須併同考量與處理,希望不會有節外生枝的爭議產生。至於,土增稅減半二年的部分,九十一年度預算原未及列入,如今法律已通過,且即開始實施,似乎沒有理由不妥適地加以調整與表達在預算書上。
其三,針對財劃法將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擴增約一千五百億元,目前中央的因應辦法,除了減少一千億元的一般性補助款外,另外的五百億元或可能以刪減計畫性補助款來抵充。其實,以性質或功能論,一般性補助與統籌分配稅款的意義或許相近而本應合併,但計畫性補助款的目的則全然與統籌款為彌補地方基本財政收支差短的意義不同。未來若因此而迫使中央減少對地方的計畫性補助,則勢必嚴重影響到地方上具整體性或示範性重大建設的推展,對全國經濟之平衡發展亦將造成不利的傷害,行政院在決定採取這項政策前,允宜更加審慎。
總之,立法院每個會期結束前,幾乎都要上演同樣一齣「趕業績」的戲碼,只是,這個會期由於國會改選,以致政治運作的不確定性更高。姑且不論每項修正法案的內容與品質若何,光是因應修法後的亂象與衝擊,行政院的能力與智慧便將受到極大的考驗。
(本評論刊登於91.01.20工商時報社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