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四屆最後一個會期,已於上週五結束,雖然通過199件法案,但對於攸關我國金融體系健全發展之重大法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未能順利通過,仍感遺憾。自民國84年財政部著手研議金融監督管理一元化機制以來,對於如何設計出能兼具一元化、獨立性以及組織彈性三項重要特質的金融監理機關,即有相當多的討論,而其中又以如何維持一個具獨立超然的金融監理機構為爭議核心。

所謂「獨立超然」,基本上可分成二個層面,一是維持「機構」之獨立並有效行使職權,不受制肘,一是維持機構中的「重要成員」,能超越黨派及個人私利。對於前者,一般的保障機制有:一、拉高層級或設立在行政體系之外,然因有鑒於金融政策之制定,應與其它財經政策同受民意機關的監督,因此,有些國家將金融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權分開,而將監督管理權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如韓國,而有些國家仍採二者合一。二、保障其財務獨立,例如:允許其向受監理者收取費用等,三、保障重要人員之任期並訂有不同到期日,甚至將主要人員之任期,設計至任命者(如總統)無法在其任期內,任命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四、賦予准司法權,使其能獨立完整有效率的行使檢查及處分權。而對於後者之維護,一般則訂有同黨籍委員不超過二分之一,或限制人數最多適為過半,且要求成員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並對重要工作人員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對其與被監理對象間的行為有所規範。

自民國88年蕭前院長指示成立金融監理委員會以來,關於獨立性之爭議,主要在於前者,即「機構」之獨立性,舉凡邱前部長所研議之「二級半」的組織構想,或許前部長所提之「特殊公法人」,以迄現今仿公平會所提之架構,其目的皆在於維持「機構」之獨立性,惟現今版本為遷就於現行政府組織架構,因此機構獨立性已相當程度的降低。但此次朝野政黨爭議的焦點,卻是在委員的獨立性,執政黨認為所有委員皆應由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而現行同一黨籍委員不超過二分之一,以及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的規定,已足以規範委員超越黨派利益,而國民黨,則認為同一黨籍委員不過半,不足以發揮責任政治之精神,因此,將同一政黨委員由原來不超過二分之一的限制,改為九人中不可超過五人,亦即給予執政黨可掌握過半數委員之機會,來行使該法第八條之會議決議權。惟又鑒於我國「資訊公開法」尚未通過,且我國並無國外設有最高民意機構對委員之「同意權」,故為避免此權力龐大且影響廣闊之機構,淪為一黨之私的政黨鬥爭工具,因此主張設立政黨比例代表,以立法委員席次達立法院委員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且席次數為前四名之政黨推薦學者專家擔任,則執政黨將有權指派六席,而在野黨可有三席,此除可讓執政黨藉掌握過半數委員以充分發揮其職能外,在野黨亦可藉由指派的委員參與其中,發揮監督之功效。另親民黨,則主張除維持國民黨版政黨比例代表外,更希望行政院有權指派的委員不超過一半,尤其反對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官員,為當然委員,而主張將其中的六席由前三名的政黨依政黨比例代表產生,若依此制度,執政黨仍可指定過半委員,但在野黨則可派任為四人,仍可達到政黨政治及監督制衡的目的,因此,國親兩版差異主要在於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是否應為當然委員,雖然財政部、中央銀行及金監會之關係是十分密切,惟當財政部將其金融相關業務移出後,因其仍保有多家金融機構之官股,故本身亦在扮演金融控股公司角色,是否適合再為當然委員,有待斟酌,尤其在該法案第四條中已明定金監會、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應建立溝通聯繫機制前提下。但親民黨版將出現另一問題,即我國立法院目前主要政黨有四,則排名第四名的政黨勢認難認同,若四黨皆分,則六名委員如何分配。因此,相較之下,國民黨版雖非最理想的版本,卻是目前兼顧現實下,既有版本中較理想的可行版本。只是有些人,未就整個法案前後安排一起思考,而將國、親兩黨之版本,視為政黨分贓,令人遺憾。

一個好的金融監理機構設計,攸關我國金融監理體系及金融產業之健全發展,目前行政院所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計,各界除了對獨立性保障,仍有諸多質疑外,就其監理一元化精神掌握及結合市場機制與組織彈性化上,亦認為未臻理想,既然金監法已未能於這會期通過,因此,我們很期待下屆立法院能在時間較充裕,且無全國性選舉壓力下,更慎密設計出更好的金融監理委員會制度,以將我國金融體系,導引至健全發展的方向。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1.22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