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總統立委選舉將於1月16日合併舉行,由於總統選舉結果與新總統就職總統就職日超過4個月;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總統職務交接條例」,並向國民黨喊話不要阻攔,希望以此解決憲政空窗問題。
李俊俋認為政黨輪替將成常態,而政權交接卻從未法制化,對看守期間的政府作為毫無規範;若前朝政府利用空窗期執行爭議性政策、人事調動、甚至銷毀公文都會造成國家不安與破壞憲政穩定。
這些憂慮並非首見,陳總統卸任前各界即盛傳總統府臨時購置大量碎紙機;馬政府上台後也確實發現總統府有大量公文佚失。而制訂交接條例的想法更非獨創,早在2008年3月18日與26日,中國國民黨團(費鴻泰)與呂學樟等人均提「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並分別於3月14日與3月28日完成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4月25日由院會進入二讀程序逐條討論。但討論結束後,民進黨團隨即提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經主席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該案便延宕未決,至今已近七年。
當時二讀通過版本之重點包括:
1、規範對象:為現任統、副總統與中選會公告當選之新任總統、副總統。
2、主管機關與交接委員會:主管機關為總統府。中選會公告新當選人之日起七日內,總統府應成立交接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由總統當選人指派;委員十人,由現任與總統各指派一半組成。
3、當選人享有之禮遇:
(1)提供相關車輛與人員予以新任總統、副總統一定之禮遇及保護。
(2)提供辦公室,並得借調公務員協助。
4、與聞國政:當選人得就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進行說明。
5、總統職務交接內容:包括下列七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刑責,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1)印信。
(2)國防、外交、兩岸及情報之特殊檔案。
(3)總統府文件檔案。
(4)會計報表。
(5)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6)中央各行政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7)其他重要文件檔案。
6、人事凍結:現任總統、副總統在中選會公告新任總統、副總統當日起,不得於中央行政機關內任用及遷調公務人員。行政院長與其所屬不會首長於此期間內亦不得於中央行政機關內任用及遷調公務人員。
7、新增重大政策及預算之凍結: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公告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之出外,
新增之重大政策、國際條約及特別預算均應凍結。
8、總統連任時不適該條例規定。
此等草案與李委員今日提出之方向大致相同,但有趣的是整個立法過程是被民進黨所擋下,當李委員大聲疾呼國民黨不要阻擋法案,朝野共同「維護台灣憲政民主」時,更應該同時向黨內發聲,並好好問問自己的同志當時為何要攔阻此法,當時為何不願維護台灣憲政民主。
持平而論,交接條例法制化提供當選人必要之禮遇與資源,使政權移轉更為平穩順利,具正面意義,應值得肯定。但若期待此條例發揮防弊功能,則恐難樂觀;許多公文自始即跳過正常收發程序,甚至口頭指示交辦,根本無從稽考,遑論列冊移交。至於交接條例可能涉及憲政的爭議,才可能引發後續更多紛擾。
首先,類如中央各行政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與實施情形報告等事項是否屬「總統副總統職務」而應列入移交,恐有爭議。
其次,人事凍結規定雖有必要,但應以常任文官為限,且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已有若干規範;而若凍結範圍擴大至政務官,將使因應新國會組成之新內閣,無法順應最新民意調整人事,將有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
最後,總統任期與職權受憲法保障,若新增重大政策及預算必須凍結,可能侵犯現任總統之憲法職權。例如看守期間發生重大天災地變或國家緊急狀態,看守政府是否仍須依此條例而無所作為?不無疑問。
民進黨此刻翻然悔悟重彈交接條例老調,政治計算或制度建立熟先,已然清楚。為國家長遠制度,建立交接條例仍有需要,惟必須注意上述可能涉及憲政爭議之部分,避免交接條例違憲或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
李俊俋認為政黨輪替將成常態,而政權交接卻從未法制化,對看守期間的政府作為毫無規範;若前朝政府利用空窗期執行爭議性政策、人事調動、甚至銷毀公文都會造成國家不安與破壞憲政穩定。
這些憂慮並非首見,陳總統卸任前各界即盛傳總統府臨時購置大量碎紙機;馬政府上台後也確實發現總統府有大量公文佚失。而制訂交接條例的想法更非獨創,早在2008年3月18日與26日,中國國民黨團(費鴻泰)與呂學樟等人均提「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並分別於3月14日與3月28日完成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4月25日由院會進入二讀程序逐條討論。但討論結束後,民進黨團隨即提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經主席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該案便延宕未決,至今已近七年。
當時二讀通過版本之重點包括:
1、規範對象:為現任統、副總統與中選會公告當選之新任總統、副總統。
2、主管機關與交接委員會:主管機關為總統府。中選會公告新當選人之日起七日內,總統府應成立交接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由總統當選人指派;委員十人,由現任與總統各指派一半組成。
3、當選人享有之禮遇:
(1)提供相關車輛與人員予以新任總統、副總統一定之禮遇及保護。
(2)提供辦公室,並得借調公務員協助。
4、與聞國政:當選人得就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進行說明。
5、總統職務交接內容:包括下列七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刑責,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1)印信。
(2)國防、外交、兩岸及情報之特殊檔案。
(3)總統府文件檔案。
(4)會計報表。
(5)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6)中央各行政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7)其他重要文件檔案。
6、人事凍結:現任總統、副總統在中選會公告新任總統、副總統當日起,不得於中央行政機關內任用及遷調公務人員。行政院長與其所屬不會首長於此期間內亦不得於中央行政機關內任用及遷調公務人員。
7、新增重大政策及預算之凍結: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公告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之出外,
新增之重大政策、國際條約及特別預算均應凍結。
8、總統連任時不適該條例規定。
此等草案與李委員今日提出之方向大致相同,但有趣的是整個立法過程是被民進黨所擋下,當李委員大聲疾呼國民黨不要阻擋法案,朝野共同「維護台灣憲政民主」時,更應該同時向黨內發聲,並好好問問自己的同志當時為何要攔阻此法,當時為何不願維護台灣憲政民主。
持平而論,交接條例法制化提供當選人必要之禮遇與資源,使政權移轉更為平穩順利,具正面意義,應值得肯定。但若期待此條例發揮防弊功能,則恐難樂觀;許多公文自始即跳過正常收發程序,甚至口頭指示交辦,根本無從稽考,遑論列冊移交。至於交接條例可能涉及憲政的爭議,才可能引發後續更多紛擾。
首先,類如中央各行政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與實施情形報告等事項是否屬「總統副總統職務」而應列入移交,恐有爭議。
其次,人事凍結規定雖有必要,但應以常任文官為限,且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已有若干規範;而若凍結範圍擴大至政務官,將使因應新國會組成之新內閣,無法順應最新民意調整人事,將有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
最後,總統任期與職權受憲法保障,若新增重大政策及預算必須凍結,可能侵犯現任總統之憲法職權。例如看守期間發生重大天災地變或國家緊急狀態,看守政府是否仍須依此條例而無所作為?不無疑問。
民進黨此刻翻然悔悟重彈交接條例老調,政治計算或制度建立熟先,已然清楚。為國家長遠制度,建立交接條例仍有需要,惟必須注意上述可能涉及憲政爭議之部分,避免交接條例違憲或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