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華山、松菸文創園區的爭議,意外點燃真假文創之辯。到底什麼是文創?政府該怎麼做?一時眾說紛紜,有的人甚至主張乾脆廢了文創法。
政府自2003年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至今,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因為一開始連推動者都不懂,再加上缺乏重點與目標,結果是一路打糊塗仗,甚至到後來,不但看不到明顯成效,反而有破壞文化藝術生態之虞。
事實上,「文化產業」本來就很具爭議。20世紀初,德國學者阿多諾強烈批判所謂的Kulturindustrie,係認為唱片和電影將文化商品化,大量複製、銷售,使藝術膚淺化、庸俗化。我國之所以稱為「文化創意產業」,乃向英國取經而來。英國強調文化的創意本質,所以推動「創意產業」,然而,連他們國內都有學者質疑,政府不過是把「補助」改稱「投資」,所謂成效,恐怕只是玩數字遊戲而已。
文創業全球市占率第一、二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與日本,但政府干預得少。真正由政府帶動且成效有目共睹的,是南韓。1994年金泳三總統得知電影《侏儸紀公園》一年賺進8億5000萬美元,相當於韓國汽車出口150萬輛的收益,震驚不已,於是決定推動文化產業。其推動的對象,都是已經具備產業規模、真正稱得上「產業」的文化產業,重點如影視、流行音樂、電玩、動畫、漫畫等,他們的文化產業園區,也是為扶植這些產業而設。2001年文化內容振興院成立,將文化產業與IT產業結合。2008年李明博總統上任後,把目標設定為,使韓國於2015年成為全球市場前五大3D文化產業強國。他們集中力量開發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品質文化產品,並掌握現代科技趨勢,加強研發。
經過朝野的共同努力,南韓的文創自1996年的海外零收入,增長到2011年的7.94億美元;2003至2011年,其出口年平均成長率為21.6%。至今南韓文創業的市場規模已占全球第九位。韓國文化產業出口每增加100美元,就能使韓國商品出口412美元,顯見他們的文化產業在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方面,也有很大的貢獻。
其實南韓推動文化產業並非一路便順遂,開始的幾年,甚至是失敗的。但他們勇於汲取教訓,不斷地修訂法令和調整組織。如《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1999年立法至今,就已修正超過30次;中央文化行政組織名稱,在不到20年之間,從文化部改為文化體育部,再改為文化觀光部,最後又合併為文化體育觀光部。部內組織移動、整併之頻繁,更令人咋舌,誠所謂「朝令有錯,夕改又何妨」!
即使創造了韓流,令國際刮目相看,南韓內部仍有人批評政府重「產業」而輕「文化」,但至少他們的「文創」和「文化」還分得清楚。反觀我國文創法對文創的定義,卻是包山包海,把視覺藝術和表演藝術放到最前面(韓國的文產法把電影放在最前面!),極容易和非營利的純藝術活動混淆,更有像「創意生活產業」如此籠統的項目,徒增施政的困擾。文創政策從起步就出錯,中途又不敢大刀闊斧修正,會鬧成今天這樣吵嚷不休的局面,實不足為奇。
不少國人對韓人在國際比賽項目經常不擇手段而感到不恥,卻很少人願意自省,當我們還在為相對於大陸優越的文明沾沾自喜時,南韓早已躋身世界文化大國,把我們遠遠拋諸腦後了。所以,與其花時間爭辯什麼是文創,不如趕快想想,台灣有哪些文化產業,最具國際競爭潛力,設法集中火力栽培它們吧!
政府自2003年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至今,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因為一開始連推動者都不懂,再加上缺乏重點與目標,結果是一路打糊塗仗,甚至到後來,不但看不到明顯成效,反而有破壞文化藝術生態之虞。
事實上,「文化產業」本來就很具爭議。20世紀初,德國學者阿多諾強烈批判所謂的Kulturindustrie,係認為唱片和電影將文化商品化,大量複製、銷售,使藝術膚淺化、庸俗化。我國之所以稱為「文化創意產業」,乃向英國取經而來。英國強調文化的創意本質,所以推動「創意產業」,然而,連他們國內都有學者質疑,政府不過是把「補助」改稱「投資」,所謂成效,恐怕只是玩數字遊戲而已。
文創業全球市占率第一、二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與日本,但政府干預得少。真正由政府帶動且成效有目共睹的,是南韓。1994年金泳三總統得知電影《侏儸紀公園》一年賺進8億5000萬美元,相當於韓國汽車出口150萬輛的收益,震驚不已,於是決定推動文化產業。其推動的對象,都是已經具備產業規模、真正稱得上「產業」的文化產業,重點如影視、流行音樂、電玩、動畫、漫畫等,他們的文化產業園區,也是為扶植這些產業而設。2001年文化內容振興院成立,將文化產業與IT產業結合。2008年李明博總統上任後,把目標設定為,使韓國於2015年成為全球市場前五大3D文化產業強國。他們集中力量開發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品質文化產品,並掌握現代科技趨勢,加強研發。
經過朝野的共同努力,南韓的文創自1996年的海外零收入,增長到2011年的7.94億美元;2003至2011年,其出口年平均成長率為21.6%。至今南韓文創業的市場規模已占全球第九位。韓國文化產業出口每增加100美元,就能使韓國商品出口412美元,顯見他們的文化產業在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方面,也有很大的貢獻。
其實南韓推動文化產業並非一路便順遂,開始的幾年,甚至是失敗的。但他們勇於汲取教訓,不斷地修訂法令和調整組織。如《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1999年立法至今,就已修正超過30次;中央文化行政組織名稱,在不到20年之間,從文化部改為文化體育部,再改為文化觀光部,最後又合併為文化體育觀光部。部內組織移動、整併之頻繁,更令人咋舌,誠所謂「朝令有錯,夕改又何妨」!
即使創造了韓流,令國際刮目相看,南韓內部仍有人批評政府重「產業」而輕「文化」,但至少他們的「文創」和「文化」還分得清楚。反觀我國文創法對文創的定義,卻是包山包海,把視覺藝術和表演藝術放到最前面(韓國的文產法把電影放在最前面!),極容易和非營利的純藝術活動混淆,更有像「創意生活產業」如此籠統的項目,徒增施政的困擾。文創政策從起步就出錯,中途又不敢大刀闊斧修正,會鬧成今天這樣吵嚷不休的局面,實不足為奇。
不少國人對韓人在國際比賽項目經常不擇手段而感到不恥,卻很少人願意自省,當我們還在為相對於大陸優越的文明沾沾自喜時,南韓早已躋身世界文化大國,把我們遠遠拋諸腦後了。所以,與其花時間爭辯什麼是文創,不如趕快想想,台灣有哪些文化產業,最具國際競爭潛力,設法集中火力栽培它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