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股權部分,修訂後外資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五十增加到百分之六十。對於限制外資持股比例的做法,是過去傳播立法上所強調的重點,此一精神著眼於防範國內的傳播媒體經營權為外人所掌控。以現況觀之,確為兩難之局:若站在保護本土產業及競爭力的立場,類似的措施確有必要,因傳播事業乃為文化事業,若任其回歸市場機制,即有境外文化傾銷之虞。不過,在現階段,電子媒體普遍生計艱困,開放外資反倒有助整體產業發展,況且進入WTO之後,此類保護條款,恐亦難逃刪除的命運,因此本組建議在持股比例上應再作審慎研議。
二、有關第十九條股權必須分散的規定予以取消一事。從有線電視的發展沿革來看,其經營是由非法進入合法,由黑道轉交到財團手中,當時因無法可管才形成失序狀態。立法之初,原本對於股權的規定,為同一股東持有之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家族不得持股等。然而事實上,經營者多以人頭充數,行之有年,法律規定與現狀名實不符,成為陋規,且不易查察認定。本黨對於「財團壟斷」有線電視經營權的情況當然以為不可,但並非由此條款修訂即可約束,而應從整體產業秩序之角度著手。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經營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的三分之一,學者針對此點要求行政院新聞局需確實執行。在現階段,並未有任一集團(目前計有東森、和信、太平洋、美商卡萊爾等四家)擁有訂戶數超過法令規定的三分之一。
四、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重行修正為由中央掌理對系統業者之規管權限。本案係八十八年前任新聞局長程建人任內將審核權力由中央下放地方,本次修法則將權力收回中央。本組意見為,由中央與地方規管互有利弊,若將權力下放地方,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的權力,由地方自行運用,原屬美意,然部分地方政府限於人力、物力,事實上並無力管理(北、高兩市當然為例外)。甚至,還引來地方政治或黑道勢力之介入,同時,各地收費標準相距甚大,形同一國多制,時有不平之聲﹔反之,將權力收回中央,過去,由中央邀集社會清流人士所籌組之審查委員會主導,廣納地方之意見,其公正性可能更高。由此觀之,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此番的論點似乎僅以北、高二都會區的特殊情況為考量,態度上,亦過於咄咄逼人。
綜合以上數點,本次有關有線電視法的修法爭議,主要環繞在消費者權益與媒體產業發展的兩極問題上,實則兩者並非相互牴觸,大可攜手共創雙贏的局面。
政府所應扮演的角色,應是防止媒體壟斷,並嚴格監督媒體內容與品質,另一方面,則應輔導產業界大幅提昇製作水準,精進產品品質,改善客戶服務,以贏得閱聽大眾之信任與肯定,如此,則消費者的權益就能獲得保障,如此,則有線電視的產業才有光明的未來。欲達成此一目標,政府應從速擬定可大、可久、可行之傳播政策,以為產、官、學界暨社會各界一体遵循之最高原則。
此次立法院以十分草率手段進行修法,引起外界非議,已經造成事件焦點因而轉移,應屬不智,在野黨似應針對此次修法事件,持保留態度。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針對有線電視法修法爭議之我見
作者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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