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蔡英文總統520就職演說中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工程。她說,決心在今年10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一起推動司法改革。不過,蔡英文總統的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咨文因為遭反彈,被提名人已退出,雖然拆解了「政治未爆彈」,但是蔡英文的民調已跌破5成,所以總統決定親任「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召集人,一方面展現對司改的重視,一方面力圖挽救急速下墜的民調。

總統的憲政地位是超然的,到底總統親上火線,是展現對司法改革的重視,讓執行推動更有效率?還是干涉司法改革,讓政治紛擾介入其中?已經請辭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就曾批評蔡總統不應干預司法改革。當時總統府以帶動通案制度革新而不涉及審判權、總統有協調院際事務的會商權,及民選總統必須挑起責任等3大理由回應。

這3項理由固然有其依據,但推動司法改革,是否需要總統親任籌委會召集人?抑或保持距離更有協調空間?其實各有優劣。加上報載總統府高層指出,過去外界對司改有誤解,是因過程缺乏溝通、缺乏對外諮詢,司改陷入「只是法律人的意見」;所以「這不是政治干預司法,因為總統關心的是整個制度面的改革」,「總統的出發點是協助改革,讓改革順暢」。

但若從憲政規範來看,以下幾點值得省思:

一、依據憲法第四章「總統」規範,總統在憲法的司法職權上,僅於第40條有其相關規定,即總統大赦、特赦、減刑與復權等四項赦免權。此處並未擴大至司法改革職權或政策。

二、依據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際爭執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此處並未賦予總統在無院際爭執、且無各院院長尤其是司法院院長出席情形下,逕自會商解決司法改革。

三、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各項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此處並未賦予總統最高司法權去帶動通案制度革新,縱然不涉及審判權也是司法院的權責。

四、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賦予總統針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具有提名權。此處並未賦予總統在尚未提名前,或尚未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前,就直接擁有司法改革權且擔任召集人。

五、依據總統府組織法第15條規定,僅有設置資政、國策顧問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此處並未賦予總統設置「司改會議」諮詢之權,縱然因屬專家諮詢會議也應避免擔任召集人。

當然,總統府回應的第三項理由也是蔡總統最在意的是「民選總統必須挑起責任」,顯然為了挽救下滑的民調,總統決定親任「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召集人,此處國人或能容忍如此急忙救火的便宜行事之計,但是不要忘了「依法行政」,仍有三大疑慮仍待解決:

一、既然現行憲法與組織法都未賦予總統直接的司法權,司法改革在憲政法制上尚非總統職權;則「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宜屬非官方組織,是要動用總統府預算或司法院預算宜再審慎;雖然總統願以如此高位擔任召集人,但也需遵守最高位階的憲法及相關法律。

二、既然總統認為(總統府高層指出),過去司改過程缺乏溝通,陷入「只是法律人的意見」,所以總統關心的是整個制度面的改革,則未來也應檢討憲法及組織法,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人選,總統是否就提名會溝通、有選票民意的人擔任即可,也不需大費周章要有具備法律專長的人出任。

三、既然總統認為親任「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召集人才能改革司法,則總統更應思考,是否親自擔任也是非常重要的國家政策的委員會召集人,例如「國家轉型正義委員會」或「軍公教年金改革委員會」;甚至優先考量擔任司法上爭議已久的「陳水扁特赦」專案召集人。

總統願意展現對司改的重視,這是國人之福。觀之每任總統無不以此做為改革之首,但是司法權超然中立超乎黨派,總統今日可以說是改革司法,明日亦可藉此干涉司法,進而指揮司法。退讓一步皇后貞操可能從此受議,非得萬般謹慎為宜。

(本文刊登於105.08.1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