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期立法院打破過去會期結束後通常都會延會的慣例,但卻仍必須加開臨時會,以處理有時間急迫性但卻仍未通過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臨時會的召開,雖然沒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但是立法院臨時會卻逐漸演變成常態化,實在也非一個正常國會的正常狀況。
我國立法院的開會是規範在憲法中。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這是立法院的常會。憲法第69條另有臨時會的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雖然臨時會並無特別規定,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也只就處理事項的範圍加以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因此,只要總統咨請或立委四分之一的請求,召開臨時會當然並無不可。不過在憲法的設計上,與過去實務運作上,臨時會的召開,應該以具有急迫性與臨時性為前提,否則立法院動輒召開臨時會,讓臨時會成為常態化,甚至淪為常會的「延會」,甚至是「延會」的「再延會」,臨時會也就失去了「臨時性」的意義。
立法院第一次是民國40年7月18日由立委連署就對日和約草案未將我列入多邊簽約國家案,要求召開。第二次則是民國41年7月15日由行政院呈請總統咨請立法院召開,以審議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案等三案。第一屆立法院長達90個會期,在這45年間,立法院只開過兩次臨時會。之後,第四屆召開2次,第五屆召開3次,第六屆召開2次,第七與第八屆各召開6次,第九屆目前雖然只有2會期,卻已經召開2次臨時會。過去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是極為慎重的事,我們從這個趨勢可以看出,立法院自第七屆開始,幾乎每個會期都會召開臨時會。臨時會常態化的趨勢已經逐漸形成。
尤其此次臨時會的召開,執政黨與其行政團隊為了挽救低靡的民調,不僅要處理急迫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更將未必具有急迫性的案子一一納入,迫使立委在臨時會裡囫圇吞棗。最後同黨籍的蘇嘉全院長都看不下去,說了重話希望執政黨能減少案子,才稍有收斂。
不過此次總預算延宕,完全是民進黨打破立法院議事慣例的後遺症。過去立法院在預算會期,都會以預算審查為主,除非重要急切的法案,一般都不會放在此會期審查。但現在執政黨不知是為了追求績效,試圖讓民眾有感;抑或是想利用法案審查,移轉立法院對預算的監督力道,不論如何,結果卻造成預算審查時程的延宕。尤其此會期的爭議法案更多,包括一例一休工時的調整,民法納入同性婚姻合法化、長照法、電業法、年金改革、進口核食等等,個個耗時費力,已遠超過立法院正常的處理能量,自然排擠原來的預算審查工作。最後只好過年前夕快馬加鞭,看能否先讓總預算順利過關。
回到立法院開會時間的制度本身,前述有關憲法上的規範,是70年前廣土眾民、交通不便時的設計,為了考量國會議員有充分時間兼顧選區事務,所以開會時間無法太長。今天台灣交通發達,已經一日生活圈,而且各種科技與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立委與選區之間的距離已經不是問題。此外,台灣民主化後立法事務大增,更是今非昔比,既然立法院每個會期結束後的延會已經成為常態,今天甚至連臨時會都朝常態化的情況發展,不如思考將立法院會期時間拉長,讓常會有更多的時間能夠處理法案,也讓臨時會回歸其應有的性質,才是一個正常國會應該有的制度設計。
(本文刊登於中央網路報報星期專論1060115)
我國立法院的開會是規範在憲法中。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這是立法院的常會。憲法第69條另有臨時會的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雖然臨時會並無特別規定,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也只就處理事項的範圍加以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因此,只要總統咨請或立委四分之一的請求,召開臨時會當然並無不可。不過在憲法的設計上,與過去實務運作上,臨時會的召開,應該以具有急迫性與臨時性為前提,否則立法院動輒召開臨時會,讓臨時會成為常態化,甚至淪為常會的「延會」,甚至是「延會」的「再延會」,臨時會也就失去了「臨時性」的意義。
立法院第一次是民國40年7月18日由立委連署就對日和約草案未將我列入多邊簽約國家案,要求召開。第二次則是民國41年7月15日由行政院呈請總統咨請立法院召開,以審議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案等三案。第一屆立法院長達90個會期,在這45年間,立法院只開過兩次臨時會。之後,第四屆召開2次,第五屆召開3次,第六屆召開2次,第七與第八屆各召開6次,第九屆目前雖然只有2會期,卻已經召開2次臨時會。過去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是極為慎重的事,我們從這個趨勢可以看出,立法院自第七屆開始,幾乎每個會期都會召開臨時會。臨時會常態化的趨勢已經逐漸形成。
尤其此次臨時會的召開,執政黨與其行政團隊為了挽救低靡的民調,不僅要處理急迫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更將未必具有急迫性的案子一一納入,迫使立委在臨時會裡囫圇吞棗。最後同黨籍的蘇嘉全院長都看不下去,說了重話希望執政黨能減少案子,才稍有收斂。
不過此次總預算延宕,完全是民進黨打破立法院議事慣例的後遺症。過去立法院在預算會期,都會以預算審查為主,除非重要急切的法案,一般都不會放在此會期審查。但現在執政黨不知是為了追求績效,試圖讓民眾有感;抑或是想利用法案審查,移轉立法院對預算的監督力道,不論如何,結果卻造成預算審查時程的延宕。尤其此會期的爭議法案更多,包括一例一休工時的調整,民法納入同性婚姻合法化、長照法、電業法、年金改革、進口核食等等,個個耗時費力,已遠超過立法院正常的處理能量,自然排擠原來的預算審查工作。最後只好過年前夕快馬加鞭,看能否先讓總預算順利過關。
回到立法院開會時間的制度本身,前述有關憲法上的規範,是70年前廣土眾民、交通不便時的設計,為了考量國會議員有充分時間兼顧選區事務,所以開會時間無法太長。今天台灣交通發達,已經一日生活圈,而且各種科技與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立委與選區之間的距離已經不是問題。此外,台灣民主化後立法事務大增,更是今非昔比,既然立法院每個會期結束後的延會已經成為常態,今天甚至連臨時會都朝常態化的情況發展,不如思考將立法院會期時間拉長,讓常會有更多的時間能夠處理法案,也讓臨時會回歸其應有的性質,才是一個正常國會應該有的制度設計。
(本文刊登於中央網路報報星期專論106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