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日本修訂《地方自治法》,在廣域行政的內容上新設「機關共同設置」的制度,這個制度可讓「數個地方自治體」共同訂定「契約」成立共同處理中心以共同處理在地公共事務。這個機制設計之初衷乃係在於祈能降低各地方自治體獨自業務辦理之經費,並強化地方治理的效能。依日本中央內閣「總務省」之統計,2016年日本全國計有超過400件活用此項制度的案例。
日本因少子高齡化,加上偏遠地區人口持續外流,因而存在很多不到1萬人的市町村,而這樣的地方自治團體,治理效能不彰,而且施政成本甚高,不多的人口要去負擔一個市町村「役所」(役場)甚為浪費;除此,尚有基本服務設施的問題,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的設置,都造成市町村極大的財政困窘。所以日本於1999年積極推動「市町村的行政區域合併」(通稱為「平成大合併」),其目標乃欲將市町村個數,整併為1000個市町村,雖目前為止仍有1718個市町村,雖距目標尚有700多個,但也已整併了1511個基層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一定成果。
然而,地方財政問題依然未得到妥善的解決,而且在地的公共事務,往往因轄區界線使公共問題無法獲得根治,或以較高的行政成本來對應。因此,日本自中央內閣到地方都道府縣皆大力推行地方政府之間的「廣域連攜」。其中一個重要制度即為「機關共同設置」,也就是說特定業務的行政機關,並不一定要在每一個地方自治體都設立,可以透過協約指派特定地方自治法人來辦理,或成立處理中心集中辦理;以免去各自為政的行政資源浪費。
就成效較顯著之實務案例上,日本關西地區的大阪府,該府2011年3月發布「大阪地方分權改革願景」計畫,持續推動將原屬大阪府職能業務權限,尤其與在地住民服務相關的業務與基礎建設事項就近委讓給府內所轄市町村的地方自治團體。而大阪府轄區內的「能豐地區」計有4個市町(池田市、箕面市、豐能町、能勢町),面積總計為203平方公里,人口計有約26萬人,這些基層自治體,就大阪府地方自治條例事務權限委讓之70項業務,設置「共同處理中心」,共同成立約10業務行政課(如介護保險事務、障害福祉事務、建築確認事務、兒童福祉設施事務、公害規制事務等),共同承接此等業務;尤其在大阪府方面的人材與資金的交付與配合下,加上4個自治體共同協力、互通有無,有效強化該中心之運作效能。
在地狹人稠的台灣,6直轄市16縣市的轄區面積不若日本47都道府縣來得大;而在基層的自治體或機關,也就是「鄉、鎮、市、區」,總計有368個,轄區更是狹小,故跨域的合作更有其必要;尤其,「職權下放」是朝野間政黨的共識,加上地方政府的財政將更形困難;若基層自治體的合併難以推動,那自治體間的合作就變得更加重要,而日本機關共同設置制度就值得我國參考。
(本文刊登於中央日報星期專論106.06.04)
日本因少子高齡化,加上偏遠地區人口持續外流,因而存在很多不到1萬人的市町村,而這樣的地方自治團體,治理效能不彰,而且施政成本甚高,不多的人口要去負擔一個市町村「役所」(役場)甚為浪費;除此,尚有基本服務設施的問題,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的設置,都造成市町村極大的財政困窘。所以日本於1999年積極推動「市町村的行政區域合併」(通稱為「平成大合併」),其目標乃欲將市町村個數,整併為1000個市町村,雖目前為止仍有1718個市町村,雖距目標尚有700多個,但也已整併了1511個基層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一定成果。
然而,地方財政問題依然未得到妥善的解決,而且在地的公共事務,往往因轄區界線使公共問題無法獲得根治,或以較高的行政成本來對應。因此,日本自中央內閣到地方都道府縣皆大力推行地方政府之間的「廣域連攜」。其中一個重要制度即為「機關共同設置」,也就是說特定業務的行政機關,並不一定要在每一個地方自治體都設立,可以透過協約指派特定地方自治法人來辦理,或成立處理中心集中辦理;以免去各自為政的行政資源浪費。
就成效較顯著之實務案例上,日本關西地區的大阪府,該府2011年3月發布「大阪地方分權改革願景」計畫,持續推動將原屬大阪府職能業務權限,尤其與在地住民服務相關的業務與基礎建設事項就近委讓給府內所轄市町村的地方自治團體。而大阪府轄區內的「能豐地區」計有4個市町(池田市、箕面市、豐能町、能勢町),面積總計為203平方公里,人口計有約26萬人,這些基層自治體,就大阪府地方自治條例事務權限委讓之70項業務,設置「共同處理中心」,共同成立約10業務行政課(如介護保險事務、障害福祉事務、建築確認事務、兒童福祉設施事務、公害規制事務等),共同承接此等業務;尤其在大阪府方面的人材與資金的交付與配合下,加上4個自治體共同協力、互通有無,有效強化該中心之運作效能。
在地狹人稠的台灣,6直轄市16縣市的轄區面積不若日本47都道府縣來得大;而在基層的自治體或機關,也就是「鄉、鎮、市、區」,總計有368個,轄區更是狹小,故跨域的合作更有其必要;尤其,「職權下放」是朝野間政黨的共識,加上地方政府的財政將更形困難;若基層自治體的合併難以推動,那自治體間的合作就變得更加重要,而日本機關共同設置制度就值得我國參考。
(本文刊登於中央日報星期專論106.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