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日前公布2017年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代表團名單,共有368名選手參賽,參加22種運動競賽,人數是歷屆最多,其中不乏奧運、世錦賽成績優異的選手,以及在國際賽事表現亮眼的職業選手。但名單一出,卻有選手質疑游泳協會的選手選拔是黑箱作業,冰球協會遭踢爆有作假帳之嫌,因此,有民代和輿論要求立法院儘速完成《國民體育法》修法,落實單項運動協會改革。

根據國際奧會憲章規定,只要是國際奧會主辦的相關賽事,各國家選手代表資格的認證權力會交由各單項體育協會,而一個國家的最高等級單項協會只能有一個,基此,單項運動協會就成了國際奧會推薦國手的唯一管道。單項運動協會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而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顯見體育署對於單項運動協會負有指導、監督之責,也對於單項運動協會有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之權。

然而今年三月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體育署一案,明顯可見體育署對單項運動協會監督不周。糾正案主要說明體育署未能履行各單項運動協會提報相關培訓計畫及教練、選手遴選辦法之核定程序,亦未督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專案辦理培訓措施。再者,體育署所屬的運動發展基金補助以推展體育發展為公益目的之各社會團體,合計每年已逾9億餘元,該署雖推動訪評試辦計畫,惟尚無法作為經費補助或業務委辦之評估基準,又對於該等體育團體之組織運作欠缺透明化,均未善盡指導及監督之責,確有可議之處,仍待落實改善。

為了管理體育團體,主管機關依《國民體育法》第八條訂定了《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然而該辦法的法律位階僅為行政命令,且由單項運動協會所面臨的問題觀之,現行的法規實有修改的必要,以加強對單項運動協會的監督力道,並深化公民參與手段來達成體育革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制定體育團體法,尤其必須針對現存單項協會所面臨的問題予以改善。惟在講究彈性效率和規則鬆綁的趨勢之下,是否必須訂定專法以作為體育團體發展需要,非無商榷餘地。建議短程可由《國民體育法》作部分修正,長期則由制定體育團體法方向進行,可規劃工作步驟和時程,召開公聽會與座談會,形成立法共識,制訂專法以完善體育署對我國體育團體的管理與監督。

行政院會去年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將體育團體列入專章管理送立法院一讀通過。復於今(2017)年5月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檢視《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雖較現行《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來得周整,但是筆者仍有下列建議:1.應比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要求體育團體增加自籌經費比例,以減少對政府資源的依賴,增加組織的獨立性。2.明定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來成立,有待商榷。3.體育主管機關未來修訂體育團體的補助辦法時,可將運動組織平等分級,並依發展組織與發展服務的改善程度給予不同補助。4.在修法空窗期,體育署對於單項協會的管理仍然可以有所作為,體育署應徹底執行《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提升管理效能。

(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106.07.19蘋果日報網路報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