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紀政領銜的「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行動聯盟」發起「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中選會認定合於規定,該公投提案已經進入第二階段連署。值此之際,各方甚為憂慮,擔心此案一旦成案甚或通過公投,將可能斲喪台灣優秀運動員日後在國際舞台表現與揚威的機會,同時也將使台灣外交環境更加嚴峻。
「正名行動聯盟」強調正名公投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事項,而非「諮詢性公投」,而紀政強調她曾參加3屆奧運,都以「台灣」名義參加,但從1984年起,只能以「中華台北」名稱參加奧運。但這兩種說法都有嚴重問題與誤導,有識之士都認為此一公投案不恰當也沒必要,希望喚起國人對此一問題的重視,避免錯誤決策的形成。
首先,「正名行動聯盟」認為這是重大政策的創制,但《公投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訂,這表示屬於公部門之公共事務才適用《公投法》,奧委會屬民間機構不涉及政府事務,是民間團體事務,可以公投嗎?如以某人民團體,如紅十字會…等等之業務執行,可以公投決定嗎?如果奧委會不接受公投結果(例如:與國際奧會有正式協議)怎麼辦?
另外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第6條即闡明:「享有奧林匹克憲章闡明權利和自由的樂趣應獲得保障,不受諸如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形式的歧視」。以公民投票這樣的「政治」手段,明顯違背奧運精神與基本原則實在不恰當。
而領銜人紀政強調她曾參加3屆奧運,都是以「台灣」名義參加,但眾所周知,紀政女士參加三次奧運都是我國以「中華民國」名義為聯合國成員國之身分,當時參加奧運也自然是以「中華民國」名義,而非「台灣」。
1981年後在當時國際奧會主席薩馬蘭奇的斡旋下,台灣方面最終同意接受了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的安排,並以「中華台北隊」的名義參加了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的比賽。同時在1989年4月台灣奧委會為了讓台灣運動員參加1990年北京亞運會,與中國國家奧委會達成協議,參照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均稱之為「中華台北」的共識,以便讓台灣運動員順利到北京參賽。這樣的安排行之有30餘年,成為國際體育界普遍共識。
最後,如果台灣企圖以政治手段更改參與奧運會之名稱,中國大陸就更有理由毫無忌憚以政治手段影響台灣參與奧運的權利,進而打壓剝奪我們運動員參與奧運機會,屆時我們未必能以「台灣」名義參與奧運,更可能無法參與東京奧運,讓台灣優秀傑出運動員喪失國際舞台與揚威國際體壇的機會。未來更可能引發大陸對台灣國際空間全面打壓,那時誰能為此後果負責?抑或是我們只要「正名」,其他都可以放棄?那麼請跟我們說真話。
(本文已刊登於107.5.14中時時論廣場)
「正名行動聯盟」強調正名公投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事項,而非「諮詢性公投」,而紀政強調她曾參加3屆奧運,都以「台灣」名義參加,但從1984年起,只能以「中華台北」名稱參加奧運。但這兩種說法都有嚴重問題與誤導,有識之士都認為此一公投案不恰當也沒必要,希望喚起國人對此一問題的重視,避免錯誤決策的形成。
首先,「正名行動聯盟」認為這是重大政策的創制,但《公投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訂,這表示屬於公部門之公共事務才適用《公投法》,奧委會屬民間機構不涉及政府事務,是民間團體事務,可以公投嗎?如以某人民團體,如紅十字會…等等之業務執行,可以公投決定嗎?如果奧委會不接受公投結果(例如:與國際奧會有正式協議)怎麼辦?
另外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第6條即闡明:「享有奧林匹克憲章闡明權利和自由的樂趣應獲得保障,不受諸如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地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形式的歧視」。以公民投票這樣的「政治」手段,明顯違背奧運精神與基本原則實在不恰當。
而領銜人紀政強調她曾參加3屆奧運,都是以「台灣」名義參加,但眾所周知,紀政女士參加三次奧運都是我國以「中華民國」名義為聯合國成員國之身分,當時參加奧運也自然是以「中華民國」名義,而非「台灣」。
1981年後在當時國際奧會主席薩馬蘭奇的斡旋下,台灣方面最終同意接受了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的安排,並以「中華台北隊」的名義參加了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的比賽。同時在1989年4月台灣奧委會為了讓台灣運動員參加1990年北京亞運會,與中國國家奧委會達成協議,參照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均稱之為「中華台北」的共識,以便讓台灣運動員順利到北京參賽。這樣的安排行之有30餘年,成為國際體育界普遍共識。
最後,如果台灣企圖以政治手段更改參與奧運會之名稱,中國大陸就更有理由毫無忌憚以政治手段影響台灣參與奧運的權利,進而打壓剝奪我們運動員參與奧運機會,屆時我們未必能以「台灣」名義參與奧運,更可能無法參與東京奧運,讓台灣優秀傑出運動員喪失國際舞台與揚威國際體壇的機會。未來更可能引發大陸對台灣國際空間全面打壓,那時誰能為此後果負責?抑或是我們只要「正名」,其他都可以放棄?那麼請跟我們說真話。
(本文已刊登於107.5.14中時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