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連續發生兩則與車輛課稅有關的新聞報導,值得我們關注。其一為立法院舉行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朝野協商,初步決議離島地區(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與蘭嶼)二千四百CC以下的自用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其二是根據環保署的檢測發現,休旅車體型重、耗油量大,且易造成高污染,故環保署擬與財政部協商,提高休旅車牌照稅之課徵。一如往例,雖然都是涉及車輛課稅的問題,但民意代表所提的修正案多以減稅為主,而行政部門則以政策考量為要,主張針對特定車種加重課稅。一方要減,另一方卻要加,加減之間,不僅是表示雙方權責與立場的不同而已,更重要的,其可能對財政與稅制健全性造成的影響與傷害。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皆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小客車總排氣量超過一千八百CC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已准許離島居民使用一千八百CC以下之自小客車免稅。這次立委的提案是想要將免稅範圍放寬,從原先一千八百CC的限制,提高至二千四百CC。擴大免稅範圍的理由是,離島地區漁村聚落散布,區內交通仰賴私人交通工具,小客車之使用無可取代,加以離島地區居民使用的小客車乃以一千八百至二千四百CC為主,故有必要將免稅範圍再予提高。其實,使用牌照稅為區別政府對大眾運具與私人汽車間之租稅政策差異,原即規定「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皆免課稅,甚至連計程車也被擴大解釋為大眾運具交通而同享免稅待遇。考其目的無非是欲藉由免稅而鼓勵大眾運輸的發展方便民眾交通之需求。惟離島地區大眾運輸系統未能成形,背後隱含了許多複雜的市場供需因素,此亦即上述政府給予大眾運具免稅優惠的理由。如今,將小客車擴大為免稅範圍,政府租稅政策的功能與效益盡皆喪失,民眾使用私人汽車成本的進一步降低,從而更將妨礙離島地區未來大眾運輸業的健全發展。此當非立委修法的原意才對?


此外,使用牌照稅係直轄市及縣市稅,為地方政府主要稅收來源之一。中央修法任意減少地方財源,必將造成已經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更添雪上加霜的困窘。為此,地方只好伸手跟中央要錢,希冀能彌補稅收的損失,而中央在背負立法「干預」地方的責任下,亦只得另謀財源,以增加補助類的名義,來解決地方的收支失衡問題。表面上看,地方財政似乎因此仍得以維持不變,然而,從地方的自主性財源變成須依賴中央給予的補助收入,此二者在財政責任與地方自治的標準上,意義乃截然不同。自從「地方稅法通則」通過後,中央便一直希望地方能夠提高其財政的自主性,增加自有財源。如今,中央透過不當的減免稅,不但造成地方的財政困難,進而更傷害了地方的財政自主性,違背了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基本原則。此當非立委修法的初衷才對?


至於,環保署要求財政部提高休旅車的使用牌照稅,藉以抑制或節省能源消耗,則根本就是頭痛醫腳,用錯了工具。我國的使用牌照稅係按車種與汽缸總排氣量等級的不同課徵。一般而言,自用小客車最高,營業用小客車次之,再次則為大客車與貨車;此外,排氣量越大,稅額亦越高。我們雖不否認在相同的其他條件下,車子排氣量越大可能即代表耗油量越大,但是,「擁有」與「使用」車輛的意義並不相等,擁有一輛耗油量大的車,並不能據以論定其一定就是能源的消費者。如果牌照稅的課徵是為了反映車輛使用者的油料消耗量,那麼其就不應以汽缸排氣量為稅額高低的劃分基礎,而是應按車輛使用者的實際用油量為課徵依據,亦即隨油徵收。既然擁有休旅車並不表示實際用油量就較大,再加上牌照稅本亦就不是隨油徵收,是故環保署想要以提高休旅車牌照稅來達到節約能源與減少污染的作法,徒然只是凸顯出行政的顢頇與無能,財政部對此應予以更專業的協助。


從上述的事件可知,我國的使用牌照稅,如同其他稅目一樣,隨時都得面臨政治因素而要求減免稅優惠的壓力。同時,在稅制上,使用牌照稅與油品貨物稅、汽車燃料使用費、甚至空氣污染防治費等的性質與功能,似乎有必要予以明確的定位與區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6年4月9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