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由時報》言論版刊出投書主張,戰後日本因受讓對象遲遲未決,致使放棄領土的手續無法完成,在等待合法對象出現前,日本須以「前主權者」的身分,透過握有台、澎「剩餘主權」的法理,以實力維持台、澎地位不被片面改變,進而認為安倍內閣應據法理依據制定《台灣關係法》。此論調實為張冠李戴,將《舊金山和約》第3條處理戰後琉球主權地位的「剩餘主權」論套在日本放棄台、澎及其附屬島嶼主權之《舊金山和約》第2條的解釋上。
關於日本對台主權所持立場,可從日、中建交談判結果窺知。1972年9月29日,田中角榮與周恩來分別代表兩國政府簽署一份包括前言和9項雙方同意之條款在內的聯合聲明。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與之建立全面的外交關係。惟吾人應該注意的是在此聲明中,就北京所最在意的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日方並未完全接受北京的主張。
當時,日方對此說法提出辯稱,因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澎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故關於台灣之地位問題,日本無任何法律上之立場,將不屬於其領土範圍內之台灣等島嶼的主權,「承認」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基於國際法原則,領土的歸屬只有當事國才有權決定,絕非不相干的第三國可以承認或決定。
關於這樣的見解,日本政府透過時任外務大臣的大平正芳,於達成日、中建交後之次日,在自民黨兩院議員總會中表示,「有關台灣領土問題,中國方面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於此一主張,日本方面表示理解與尊重,並『未採取承認的立場』…,日方表明兩國對於此一立場將永遠無法一致。」日本對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立場為:若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將偏離《舊金山和約》關於放棄台灣的規定,即意味日本無視國際法而擅自變更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
由此觀之,獨派在台灣主權論述所持之「未定論」非戰後日本對台灣主權之立場。2009年5月,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國際關係學會年會上高談「台灣主權未定論」,此說法異於日本政府之「無權置喙論」,故未能獲得當時內閣背書,終至駐台1年即匆匆離任。
其實,日本在與其斷交後的中華民國政府之法律地位上,仍採取60年代池田勇人首相以來的基本立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完全繼承中華民國,屬於國際法上的「不完全繼承」,台灣仍置於中華民國治下為不爭事實,此乃台日關係之現實基礎。
國際法是以現實為基礎架構而成,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後,中華民國在此統治近70載,台、澎主權屬我政府已無懸念,將台、澎主權「琉球化」徒損國家尊嚴,無助催生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提升台日關係。
(本文已刊登於2019.4.5中國時報第A14版時論廣場)
關於日本對台主權所持立場,可從日、中建交談判結果窺知。1972年9月29日,田中角榮與周恩來分別代表兩國政府簽署一份包括前言和9項雙方同意之條款在內的聯合聲明。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與之建立全面的外交關係。惟吾人應該注意的是在此聲明中,就北京所最在意的台灣領土主權問題,日方並未完全接受北京的主張。
當時,日方對此說法提出辯稱,因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澎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故關於台灣之地位問題,日本無任何法律上之立場,將不屬於其領土範圍內之台灣等島嶼的主權,「承認」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基於國際法原則,領土的歸屬只有當事國才有權決定,絕非不相干的第三國可以承認或決定。
關於這樣的見解,日本政府透過時任外務大臣的大平正芳,於達成日、中建交後之次日,在自民黨兩院議員總會中表示,「有關台灣領土問題,中國方面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於此一主張,日本方面表示理解與尊重,並『未採取承認的立場』…,日方表明兩國對於此一立場將永遠無法一致。」日本對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立場為:若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將偏離《舊金山和約》關於放棄台灣的規定,即意味日本無視國際法而擅自變更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
由此觀之,獨派在台灣主權論述所持之「未定論」非戰後日本對台灣主權之立場。2009年5月,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國際關係學會年會上高談「台灣主權未定論」,此說法異於日本政府之「無權置喙論」,故未能獲得當時內閣背書,終至駐台1年即匆匆離任。
其實,日本在與其斷交後的中華民國政府之法律地位上,仍採取60年代池田勇人首相以來的基本立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完全繼承中華民國,屬於國際法上的「不完全繼承」,台灣仍置於中華民國治下為不爭事實,此乃台日關係之現實基礎。
國際法是以現實為基礎架構而成,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後,中華民國在此統治近70載,台、澎主權屬我政府已無懸念,將台、澎主權「琉球化」徒損國家尊嚴,無助催生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提升台日關係。
(本文已刊登於2019.4.5中國時報第A14版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