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研議中的「幼兒教育與照顧法」草案,教育部預定將依照幼兒年齡層的不同,來調整幼兒園所的師生比,亦即,對於學齡前的幼兒照顧服務將切割成0-2歲為1:5、2-3歲為1:10、3-4歲為1:12以及4-6歲為1:15等等不同的師生比,藉此可以擴增幼教師的就業空間,然而,「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的研議立法,理當還是回歸到兒童最佳利益的根本訴求,這是因為:

首先,該項以年齡層作為切割準則的師生比,固然是可以更為妥善地照顧到學齡前幼兒的成長需求,但是,還原回到保育、教育之照顧服務的整體性思考,那麼,之於師生比的調整原則還是需要更進一步地考量到幼兒的個別性差異,比如單親、家暴、跨文化或是發展遲緩等等不同人身處境的幼兒,理當要在該班級的師生比方面,做較合理的人力調配;連帶地,調整師生比的焦點也不盡然是放在老師與學生的數量變化,而是要針對幼兒本身以及幼兒背後的父母家庭和人文區位,以搭配不同的專業支持系統。準此,之於師生比的論述思考,除了是要舒緩每位老師過多學生的帶班壓力以外,理當嚴肅探究學齡前幼兒的照顧服務是一種綜括保育、教育、早療、社工等等的跨專業服務團隊,就此而言,師生比的調降亦直指出來培力與支持基層老師的專業網絡是否建構完善以及能否有效運作。

至於,因著師生比的調整所釋放出來的工作機會,除了擴充原本已逐漸壓縮的就業空間以外,如何針對基層老師以提供包括薪資水準、福利待遇、教育研習、在職成長以及退休辦法等等的制度性保障,這才是釜底抽薪的根本解決對策,畢竟,幼兒照顧本身是一種勞力密集的服務產業,因此,當我們給予幼教老師人力素質的專業要求以外,亦有其必要去正視加諸在幼兒照顧從業人員身上各種結構性限制,所招致到像是薪資待遇低、社會地位低以及未來願景低等等的權益戕害,就此而言,研議中的「幼兒教育與照顧法」是有必要專章來處理專業人員的薪資福利,而非只是以依相關法規辦理的模糊字眼一筆帶過,特別是勞資雙方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的機制如何被建構以及如何得以有效推動團體協約;連帶地,危及幼兒安全甚至於人身事故的連坐處罰,亦忽視了幼兒園所裡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稱的結構性限制。

誠然,敬業的態度是比專業的知能來得重要,但是,更為關鍵的是如何透過制度性的保障措施,藉此讓敬業與專業的工作人員,皆能安於本業,就此而言,「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的立法更是要擴大思考的格局,藉此去衝撞與挑戰既有的結構性限制,否則,工作時數高、職場壓力高以及離職流動高的工作特性,點明出來,「幼兒教育與照顧法」最終還是無助於有效捍衛幼兒的教育與照顧權益;連帶地,師生比的調整亦直指著業者相對增加的人事成本支出、收費價格的機動調漲以及相應於少子化的市場競爭壓力,如此一來,到頭來幼教老師反而是要面對更為嚴苛的生存環境。

總之,之於「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立法準則的基本提問在於: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會衍生出什麼樣的預期與非預期的發展後果,至於,立法通過的結果有否回應到保障兒童人身權益的基本命題上!?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