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蘇起日昨為「政府駐外人員行使投票權」的問題,召開公聽會。退休外交官如程建人、蔣孝嚴、邱進益,立法院跨黨派委員如民進黨蕭美琴、台聯劉寬平,與趙金鏞、詹明星、林水吉等駐外同仁都熱烈發言支持。我以為如要修法,範圍應再擴大些,仿世界先進國家,以奠立不在籍投票的法律基礎。

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廿三條更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律都不能限制,政令更不必談。主管機關如不修改種種無理的限制,就是違憲。

美國家大多准許不在原籍的人民,在期前領得選票後,郵寄遞送本籍的投票所,合併計票。英國與德國只要有人申請,無須說明理由,一概照准。對外國人入籍限制最嚴的瑞士,不論聯邦或地方選舉,不在本籍的國民都享有郵寄投票權。荷蘭人甚至可出具委託書,授權親屬或友人代為投票,每人除自己一票外,可代投兩張票。

美國有幾十萬軍人駐在境外,國防部特設有單位專門辦理他們不在籍投票的工作。因為績效卓著,國會索性通過法案,把旅居海外人民的不在籍投票事宜,也交給它處理,該單位因而改稱聯邦協助投票計畫署,旅居海外美僑打國際電話給它都不費分文,甚獲讚譽。

進入網路時代,美、英、瑞士甚至波羅的海的愛沙尼亞都已准許用網路投票。愛沙尼亞國民身分證和台灣健保卡一樣,嵌有晶片,無論在世界何處,都可將身分證插入電腦,通聯驗證無誤後,在總統、國會議員或市長選舉時投票。

台灣各機關派駐國外的人數包括眷屬,不過千餘,專為他們的投票權利修法,不如擴大視野,積極面對整個不在籍投票問題。我估計在國內設有戶籍、號稱二千三百萬人中,常居大陸者恐不止一百萬人,另外至少還有一百萬散居世界各地,美國約佔三分之二稍弱。關心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委員,不論黨派立場如何,都應該予以支持。

不在籍投票權與各黨的選舉惡鬥無關,因為藍綠陣營各有群眾。只看選舉時,雙方都發動海外僑民回來投票,就可知誰也難佔太大便宜。要推動立法,許多人躊躇的原因,是如何防堵作弊造假。昨日報載,黨產公投連署出現死人資料,其實是中選會太官僚化,仍停留在五十年前只用紙筆、公文旅行的時代,無須因噎廢食。台灣不是早已完成戶籍連線了嗎?中選會卻不知使用電腦,反而函送各縣市查對連署資料,再等它們函覆,真不知今日何日?

請所有國人為保障憲法規定旅居國外同胞應有的民主權利,一起努力促使立法院通過「不在籍國民投票法」。

(本文刊載於96.04.19 聯合報第A15版,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