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指出2004年台灣地區共計有708萬戶的家庭數,這其中核心家庭有330萬戶(占 46.7%)、三代同堂家庭有107.7萬戶(15.2%)、夫婦兩人家庭有100萬戶(14.4%)、單親家庭有54.8萬戶(7.7%)、祖孫兩代家庭 有8.2萬戶(1.2%),值得注意的是累計的離婚人口數已經突破百萬人,並且一舉超越卅五歲以上的未婚人口數;連帶地,即便是依舊維持著正常的婚姻關係,但是,對於所生的子女亦出現由爺爺奶奶來權充照顧之責的隔代教養現象,顯然,對照於原生家庭與親生父母的完整運作型態,上述種種另類的非典型家庭運作現象,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首先,之於「不婚」現象的論述思考,即便有來自於男女兩造謀生能力、經濟條件與價值觀念的個別性考量,但是,根本的思維準則乃是在於將不婚視為是婚姻情境裡的一個選項,只是,如何思辨「遲婚─晚婚─不婚」的階段性落差以及相應於暫時性不婚抑或是永久性不婚而來的對應措施,就此而言,諸如個人所需兼具之所得維持的經濟安全以及健康自主管理的養生保健,便成為這些不婚一族所要面對的基本課題;連帶地,對於已婚但不生的人口族群,也有必要去釐清究竟是有計劃性的晚生還是堅持終生要扮演頂客族(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簡稱DINK),如果是有所計劃的晚生,那麼,對於該種中年父母與稚齡幼童的家庭組合型態,相與關聯的家庭內涵、家庭功能與家庭運作,是需要更為周詳的規劃。
至於,如果是抱持頂客族的意念想法,相互扶持的夫婦家庭更有必要針對心理建設、退休生活與支持網絡,作充分的事前溝通。準此,建築在多元、尊重、差異與包容的基本原則底下,國人在接受「不生」作為一種家庭型態的同時,某些預期會出現的人身事故風險(risk),是有它未雨綢繆並且積極以對的嚴肅性,就此而言,選擇不婚或是不生,將有它超越個人思維偏好的理性抉擇,特別是之於種種個人所無法承受負擔的外部性(externality),像是老邁時的安養照料或基本需求,這使得對於不婚與不生一族晚年生活的經濟扶助、情感慰藉、家庭支持或是安養服務,都有它社會成本的整體考量。
再者,之於「不養」的詭異現象,是有必要針對意願問題、能力問題與結構限制問題,做進一步的廓清,這是因為:倘若夫妻兩人都無養育子女的意願,那麼,該種偏頗的親職教育,就不單單只是藉由爺爺奶奶的接手照顧,就能漠視對於這些無辜子女可能造成的人身戕害,事實上,當前委由保母或安親班老師所扮演專業父母的教養角色,已經有演變成為替代親生父母之虞的發展危機。準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指陳出來理當要對於為人父母者推動並提供基本的家庭、親職教養觀念。
除此之外,如果是攸關到能力問題的隔代教養現象,也是需要進一步搭配諸如親職假、育嬰津貼、托育服務或是安親照顧等等的家庭與職業福利措施;最後,對於父母無力抗拒但卻須委由祖父母拾荒養孫的怪異現象,也有它啟動緊急服務、保母照顧或是機構安置的通盤性考量。總之,如何正視當前家庭支持力量之漸漸羸弱、衰竭的客觀事實,藉著提供各種的服務措施來增權父母生養子女的照顧能力,亦即,對於該種令人匪夷所思的棄養現象,將不僅止於父母個人的道德性譴責,而是有它還原回到針砭當前家庭關係網絡是否穩健運作與危機處遇能力的基本思考。
表:台閩地區離婚人數按年齡與性別分
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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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年齡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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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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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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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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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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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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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5
|
56,628
|
61,396
|
64,995
|
62,635
|
62,650
|
|
男 未滿20歲
性 20-24歲
25-29歲
30-34歲
35-39歲
40-44歲
45-49歲
50-54歲
55-59歲
60-64歲
65歲以上
|
129
2,514
6,967
11,198
11,388
8,905
5,857
2,587
1,197
565
1,457
|
122
2,392
7,325
11,435
12,111
9,717
6,643
3,223
1,251
752
1,684
|
107
2,455
7,390
11,953
12,697
10,544
7,560
4,124
1,622
917
2,027
|
74
2,337
7,716
12,121
13,006
11,480
8,206
4,931
1,972
1,040
2112
|
68
2,174
7,481
11,659
12,495
10,989
8,078
4,844
2,013
1,057
1,777
|
56
1,800
7,005
11,288
12,702
11,432
8,280
5,221
2,199
1,000
1,667
|
|
女 未滿20歲
性 20-24歲
25-29歲
30-34歲
35-39歲
40-44歲
45-49歲
50-54歲
55-59歲
60-64歲
65歲以上
|
868
7,197
10,647
11,312
9,796
6,822
3,761
1,343
518
271
220
|
883
7,898
11,174
11,828
10,336
7,446
4,254
1,689
592
295
233
|
845
7,940
11,863
12,698
10,930
8,451
5,025
2,242
751
412
239
|
856
8,192
12,613
13,289
11,458
8,979
5,462
2,658
847
387
254
|
840
7,611
12,554
12,767
10,689
8,632
5,343
2,680
908
357
254
|
605
6,646
12,386
12,895
10,929
8,792
5,733
2,983
998
414
269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2006。
最後,之於「不畏懼離婚」的社會事實,除卻對於離婚男女予以去污名化的道德性論述外,針對當前夫妻兩造離異情形不斷增加的發展態勢(見上表),理當更要嚴肅地看待離婚談判歷程、單親後的親子互動、晚婚又早離婚的重組家庭運作以及各種可能的構造影響,畢竟,不畏離異以勇敢擺脫婚姻束縛的同時,亦隱含著對於無辜子女之創傷膠囊的身心虐待,就此而言,夫妻的離異將不只是大人們各自單飛的追求重生,而是有它正視成人世界之喜怒哀樂是否轉換成為子女悲歡離合的嚴肅思考,換言之,夫妻的離異自然不僅止於個體層次的生命解脫,而是要針對該種單親家庭所可能衍生出來各種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以思謀提供補充、保護與替代性的家庭服務措施!?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