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位四歲大的膽道閉鎖症女童,遭到某鄉立托兒所的拒絕入學,雖然經過了協調可以允許入學就讀,但是,也相對提出包括要求家長全程陪讀以及簽立切結書等等的附帶條件,暫且不論最終的發展結果,關於罕病童與遲緩兒之學齡前的受教權益,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基本上,隨著台灣社會的社經條件、公衛水準以及醫藥進步,包括罕病童在內的遲緩兒,已經接受到像是通報鑑定、早期療育、社工轉介、個案管理、臨短托服務以及融合教育等等的處遇計劃服務,但是,也因為幼童本身殊異極大的個別性差異再加上有待整合的療育綜合服務網絡,這使得之於就醫、就學與就養等等的人身權益,還是存在著諸多可以改善的空間,僅以這一次膽道閉鎖症罕病童的遭遇處境為例,點明出來背後可能潛藏了某些的迷思。

首先,扣緊融合教育、去機構化、零拒絕以及回歸主流等等的教育理念,這使得學齡前遲緩兒本身就讀環境的結構性條件,便成為爭論頗大的議題現象,這是因為:當義務教育尚未向下延升時,現有公立、民間以及公辦民營等不同型態的幼兒園所,都有可能要面臨到遲緩兒的收托安置問題,即便是公立與公辦民營的托兒園所被賦與要執行若干的社福功能,但是,強制要求接受遲緩兒的入園就讀,是否就等同於發揮社福功能,這一點是有待釐清、商榷的,畢竟,幼兒園所老師的本業是在於教育與保育,而非是特教或早療,因此,倘若缺乏跨專業服務團隊的配套措施,那麼,遲緩兒反而有可能會遭受到某些不當與不宜的機構性虐待。

因此,在標舉融合教育理念的同時,某些軟硬體的基礎性施為是否已然建制完善並且確切穩健運作,顯然,從馬上立即可以進行的無障礙環境、輔具設計與教材編纂到困難性頗高的帶班老師之特教知能的在職進修與專業支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脫勾或落差,都只會讓基層教師或是幼兒園所在執行多元化托育服務功能的同時,不斷地在虛耗自個的悲憫愛心,而無助於讓遲緩兒的教育效益獲得更大的突破。準此,對於園所採行自我防衛與消極對應的保護心態,理當給予一定的同理和諒解,並且就現行療育綜合服務網的運作情形,提出通盤性的糾舉檢討,否則,到最後呈顯出來的還是基層幼教老師陷入保育、教育以及療育之間的無可奈何和無能為力;連帶地,如何相應於遲緩、罕病、受虐以及各種特殊境遇的幼兒人身需求,藉以補強幼兒園所所需要的外部資源和專業支持。

最後,要加以注意的是,從學齡前到各級的學校體制,在大力鼓吹融合教育的同時,班上其它正常學生的受教權益,也要納入縝密的考量作業裡,特別是有必要提供關於身障者之心理特質、行為特徵以及相處原則等等的機會教育,而這種觀念啟迪的教育工作更是要擴及到一般幼兒的家長身上,藉以讓幼童在園所相處互動時所可能衍生出來的人身傷害,可以減少因為誤解或認知不當,所造成善後處理上的棘手。誠然,融合教育的內涵應該是一般與特殊學生之間的、師生之間的、親師之間的、跨領域之間、園所本身與外在環境之間的整合廓清,就此而言,看待膽道閉鎖症罕病童被拒絕入學一事,就不在於只是最低層次之學童間單純的合併上課,而是要徹底地檢討整個融合教育生態系絡環境的運作失靈現象!?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