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更多的國小學童得以在放學之後有著較為安全的照料環境,從九月起(2006年)開始執行新的國小課後安親照顧實施辦法,相關的修改內容包括有放寬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藉此讓具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的畢業學歷或是社區媽媽,得以從事學童的課後照顧工作,同時並以「公辦民營」的方式讓民間業者來參與辦理課後照顧業務;除此之外,課後照顧的時間亦可延長到晚上的七、八點,藉此配合都會地區雙薪父母的生活作息,至於,平價低廉的收費水準更是這一次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主要的競爭優勢所在。

事實上,上述新制的相關辦法似乎是要奠基國小課後照顧的生存利基,藉此制衡商品市場化的民間課後照顧服務(after-school child service industry),從而讓更多的學童得以享有課後照顧保護的人身權益,只是,擺盪在價廉物美以及物超所值之間,卻是存在著我們不能不審慎以對的人文迷思,比如:如果中午十二點以及下午四點下課已經無法吻合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生活型態,那麼,學生上下學的作息方式就應該要有學校體制內的結構性調整,而非是以鋸箭的方式來消極對應可能潛藏的人身危險;連帶地,放寬彈性處理課後照顧服務的思維邏輯,亦有必要一併地擴及到寒暑假的生活作息裡,畢竟,每年固定的例假日或長假期,不應該僅由父母來背負全部所有的照料責任,就此而言,寒暑假期間的安親照顧和人身保護議題,理當更要有它劍及履及的積極性對應。

其次,對於課後照顧服務的議題論述,當有必要還原回到課後服務之於保育與教育以及之於營利與福利的命題思考,這是因為:如果僅是將課後照顧的服務內容範定在協助學生寫作業、生活照顧和一般性質的團康活動,那麼,這種既不能教才藝也不能上學校課程的服務內容,勢必無法滿足現代父母之於孩子學習成長時的多重性需求,這自然使得白天的學校上課、傍晚的課後照顧以及晚間或假日的學科補習,還是會串聯成為莘莘學子的生活重心;連帶地,針對學業成績不佳所進行的補救教學,也應該要嚴肅地思考如何搭配或鑲嵌在體制內的日間課堂教學以及體制外的課後輔導當中,藉此不會中斷幼童實質性的學習成長。

表一:校內國小課後照顧與民間安親班的比較表

比較時間基準:2002年

校內課後照顧系統

業者自營民間安親班系統

收費標準

1700元至3000元/月

平均每小時約25元至40元

平均3500元至5000元/月

平均每小時約30元至50元,但才藝或單科課業輔導可能另計收費

照顧時間

低年級:週一至週五12:00-18:00

中高年級:週一至週五16:00-18:00

可延長至19:00

大致同左,可延長至18:30-19:30

課程內容

指導作業、課業輔導、生活能力指導、體能及團康,除美語外,強調不加強課業

指導作業、課業輔導、複習學校課業及測驗卷練習、美語及珠心算等才藝教學

師資來源

以基金會培訓的二度就業婦女為主

保育、幼教、補教從業人員

作者歸納整理。

至於,關於課後照顧服務所糾結福利與營利的雙重性論述,一方面指陳出來:在捍衛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以及特殊情境等等弱勢學生的基本權益時,比例與分散的適當原則也是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藉此才能讓國小課後照顧避免淪為另類的機構式安置,乃甚至於被進一步地烙印標籤化;至於,之於營利的論述思考,也是需要回應於規模經濟之合理成本效益的基本提問,也就是說,研議中一至二千元的平價政策是有待進一步探究的,特別是如何在合理利潤的生存條件基礎上,讓從業人員與民間業者願意和學校政府成為共同照顧學童的夥伴關係,畢竟,深藏在低價與非營利的課後照顧服務,還是無法迴避價廉物美以及物超所值所可能出現的落差(表一);連帶地,放寬資格、平價收費、縮短訓練以及公辦民營等等的權宜做法,還是要以學童的實質人身權益作為基本的判準,這方面相關的監督管理、輔導機制以及在職訓練的規定辦法,理應是要更加透明、確切。

表二:各國課後托育制度之比較

比較面向

美國

英國

德國

日本

香港

台灣

社會問題

學生學力不強,兒少犯罪增高

婦女就業、托育費高、機構不足

家庭結構快速變遷、鑰匙而犯罪率高

家庭育兒負擔重,導致少子化人口現象

社會救助家庭因照顧兒童而無法工作,以致於學生誤交損友

少子化、婦女勞動參與率增加、升學主義壓力

中央政府反應

聯邦教育部規劃方案、撥款推動方案

教育部擬定標準,規劃多元托育型態,並撥款補助

視兒童照顧為國家責任,設兒少年局管理

將兒童課後托育納入兒童福利法及社會福利事業法中,由各級政府補助經費

訂定課餘託管計畫津貼制度,提供家庭經費補助

設兒童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地方政府責任

協助社區申請聯邦經費

依中央規定管理托育機構的運作和品質

將課後托育當作教育機構的社會教育任務

區村里負主要辦理之責,並建立跨地區兒童托育機構聯繫網絡

----

依中央規定管理托育機構的運作和品質

定位功能

促進社區/家庭功能,提升學生能力/成就、預防青少年犯罪

補充家長在學生課後照顧能力之不足

社會教育機構、補充家庭教育功能不足

提供無父母照顧學生之課後遊戲及生活之場所

支援受助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單親家庭和新來港家庭之照顧功能

補充家長在學生課後照顧能力之不足,但亦有淪為代理父母之虞

照顧對象

有需要的學生

有需要的學生

14歲以下的學生

10歲以下學生及10歲以上特殊需要學生

6-12歲學生

6-12歲學生

提供者

公立學校、民間組織

民間機構

社教活動中心、學校

區里辦公室、各種民間團體、民間企業

市場上各種機構,包括營利業者、福利詞善團體與非營利組織

以市場化為主,佐以學校主辦或公辦民營

原始資料來源:郭靜晃,2004<兒童福利>;馮燕,2001<各國學齡兒童

課後照顧方案>,兒童福利1:195-208。

總之,對於課後安親照顧服務新制規定的關聯性思索包括有:這些的辦法內容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解決的過程當中又會衍生出什麼樣的預期與非預期性後果?特別是架接在學童人身安全以及學習成長的前提下,一套縝密完備的課後照顧輔導制度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