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內爆發性騷擾吃案後,雪球越滾越大,嚴重衝擊民進黨形象。但是後續不斷爆出的新案,輿論與風向的發展好像硬要讓藍綠白都扯上關係,就不免帶有政治操作的斧鑿痕跡。這種政治方式的應對,只是模糊焦點,對於如何解決職場性騷擾的問題毫無助益。與其打泥巴戰、烏賊戰,執政黨不如好好反躬自省,並設法挽救制度的失靈。

始於民進黨內的個案,之所以震驚各界,關鍵之處不在於性騷擾的發生,而在於民進黨內雖有相關申訴機制,但是當被害人求助時,不僅得不到幫助,這些救助機制反而變成加害者的幫兇,讓求助者遭到二次傷害,甚至遭受更嚴重的職場霸凌與其他後遺症。制度變調成為補刀幫兇,和後續一些僅以揭露特定人士騷擾的個案不能混為一談。

性騷擾的發生在職場不會少見。台灣相關的法制其實並不缺乏,從《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到最後2005年制訂通過的《性騷擾防治法》,相關的防治、申訴與救濟管道均有規範。但是從最近接連爆發的事件來看,這些法律顯有若干失靈的地方。許多受害者之所以一直忍氣吞聲,不願尋求合法救濟,或許受文化影響,但可能更與這些救濟效果不彰,可能影響工作前途,或承受其他不可知的後遺症有關。

很多公司或機關內部的性騷申訴機制根本只是形同虛設,聊備一格,或是由雇主主導而欠缺公平性,難有信任感,自然導致大家裹足不前。

美國5年前爆發的「#MeToo」運動,受害人透過網路社群媒體,公開遭受性騷擾與性侵的過程,直接控訴加害者,讓大家重新省思職場嚴重的權勢騷擾問題。這種讓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同時都受到檢視與社會壓力,類似玉石俱焚的動作,其實更是對制度失靈的一種控訴。但這需要極度的勇氣,也不是人人都有的。

整個運動歷時4年多,美國國會終於在2022年通過《『我也是』國會法案》(ME TOO Congress Act),禁止雇傭契約中強迫員工通過仲裁,而非在法庭上解決性侵犯或性騷擾案件。過去美國有相當多的雇用契約存有這種強制仲裁的條款,然而內部的仲裁程序是秘密的且容易有偏見的,有利於雇主,也避免家醜外揚。

美國耗時4年所爭取的,在台灣其實早有立法。我國除了強制規定30人以上公司必須有處理性平的管道、防治措施與獎懲規定,在公司內部機制之外,地方縣市政府更設有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可以接受申訴而進行爭議案件的調查、調解與移送事項。受害人不會被迫只能採取內部仲裁,在公司吃案的時候,其實也可以向外部的縣市政府尋求救濟,當然,受害人更可以直接訴求司法協助。

相關制度不缺乏,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問題仍在於為何大家不願意尋求這些管道的幫助,是宣導不足以致不了解?還是不好用?對於受害人的保護是不是不足?這個才是我們面對連串性騷擾事件後真正應該省思的問題。

另方面,除肢體接觸騷擾訂有刑責與較高罰款外,性騷擾加害者的罰則只有1到10萬元,利用職務或權勢也只加重罰鍰2分之1;而類似民進黨這種內部機制處理不公或吃案情形,同樣只罰1到10萬,罰則是否過輕,也值得檢討加重。而《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校園內的加害人可命其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反而在一般職場卻無此矯正的規定,亦有檢討必要。

總之,這次好不容易冒出的性平火苗,實在不該被政治汙泥給輕易蓋熄!

(本文刊登於112.06.07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