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由於財政吃緊,減免稅措施過於浮濫係主因之一,故財政部乃訂定一套稅式支出評估辦法,要求任何部會所提出的減免稅措施,若會造成稅收損失超過八千萬元以上者,皆須依照規定程序,事先做好妥善效益評估。此項對外籍人士的租稅優惠措施,初做稅收損失逾十億元,已達所設應事前評估標準,但卻未見財政部對此表示任何意見。當然,我們知道這乃是因為此項減免稅係由行政院「下達」的指示,財政部不敢犯顏反對,有其苦衷,但亦因此而更顯示出財政部的專業立場不夠堅定,有失掌管國家財政稅制公平之大計者應有的專業角色。財政部自己都不遵守自己所訂的遊戲規則,未來如何要求其他部會接受規範?
其次,在沒有任何效益評估情況下,政府完全無法確定此項減免稅對增加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的誘因與效果為何,因此只好以目前已經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為對象,估算可適用此項優惠的人數以及稅收損失,藉以消極地達到「留住」外籍人才目的。惟既然在原來的課稅規定下,這些外籍人士都已願意來台工作,即表示其並無須再以更多減免稅為誘因吸引其留下。反之,若這些人才有留不住的傾向,則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非租稅的因素,政府給予進一步的減免稅亦將只是錦上添花而不會有實際效果。財政部說此項措施係學習自瑞典,但瑞典在給予外籍專業人才所得稅減免時,明文規定工作契約簽定之前五年已經在瑞典居住者不得適用。此外,還有時間的限制,只給予三年的減免稅而已。外國稅制的經驗固然可作為我國學習與模仿參考,但總要掌握其精髓,避免畫虎類犬。
再者,其實按現行規定,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得自企業的相關補貼例如搬家費、機票費、返國渡假旅費及租金等,皆已有可減免稅的優惠,只是規定較為嚴格或認定上較不明確,如今打算的做法是希望將其簡化並放寬認定。就企業的費用計列而言,財政部以行政命令為之,尚無違法之虞,但就外籍人士取得補貼免納所得稅部分,以解釋函為之,似乎有逾越立法授權之嫌。尤有甚者,扣繳稅率標準,依法只須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即可,惟扣繳率分為二種,一為分離課稅者,例如票券利息與非居住者之扣繳屬之,另一則為暫先課稅者,其目的為稽徵便利與控制稅源,惟仍須結算申報。嚴格論之,後者的修正以行政命令為之,合法且妥適;前者的調整,若亦以同樣方式處理,則雖或合法但卻不甚妥適。畢竟,減免稅涉及課稅之權利與義務,未經民意機關討論與通過,總嫌不盡周延。
最後,行政院快速通過這項減免稅措施,除了表示奉守創造選舉利多的最高指導原則之外,據悉亦有對歐美商會多年建議給予善意回應之意。惟我們一再強調租稅減免充其量只有錦上添花效果,無法解決根本的投資環境障礙等問題,歐美商會的建議乃是在「無魚蝦也好」情況下所提出,政府為吸引外商投資與外籍人才來台,還需要能「對症下藥」才行。
〈本文刊載於20070704工商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