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金融監理一元化,我比較認同英國金融服務總署(FSA)這樣的名稱,因為一元化的金監機構目的應不侷限在管理及監督,同時應顧及到如何協助金融業者提升競爭力。
因為,沒有具競爭力的金融機構不可能維持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因此,若我們看英國的金融服務總署,其成立目標即同時涵蓋監督管理,增強業者競爭力及金融消費者保護。
否則,只是管裡或限制,很容易限制金融業者創新、效率及國際競爭力。
一元化金監組織有其成本及效益,例如,以效益來說,包括:有助於金融跨業集團的綜合監理、降低因金融商品及機構界線模糊所帶來的監理套利機會、監理者權利及責任明確並可避免監理機關相互卸責或對金融機構過度規範而影響競爭效率、發揮金融監理機關自身的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效益、有助於專業人員培訓及專業團隊的形成。
然而亦有其代價,尤其整合過程中的代價,包括:獨占金融監理機關的無效率及權力的傲慢與腐化、在追求獨立的外衣下過度集中的權力易形成濫權、一元化的過程中易發生不同機構間的扞格問題以及因既有組織僵化形成新監理制度的過度扭曲、一元化過程中因政治力與利益團體介入而帶來負面效益,以及受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而一元化除組織一元化外,金融法規一元化亦很重要,否則仍存在監理套利及管理不一致的問題。
而一個較佳的金融監理機構,必須做到獨立、專業、效率、權力不濫用四項標準,否則極易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就獨立性來說,涉及三個層次,一是組織定位上的獨立,二為金監會委員的中立性,三是政策過程的透明性。
就組織定位而言,我國金監會隸屬行政院下,而由此次總統大選之中選會表現,可知要其維持獨立性之困難;且委員產生由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雖然有同一黨派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限制,惟以我國政黨組成特性,因此,委員的中立性,只能寄望行政院長及總統個人態度,而無法由制度上來制衡委員的中立性;而決策過程之透明性,我國金監法亦未明確規範。
就專業而言,一元化金監很重要的就是集團風險控管,但目前金監會仍是採部門分業而非功能性的綜合監管,因此很難有效達成集團監管效益;此外,公務人員身份限制亦阻礙了自業界引進專業人才。
而就效率而言,包含時效及資源的使用效率;資本市場監理具非常動態性,今將證券管理由原來證期會上升至金監會時,時效掌握很重要;此外,結合外在資源及遵循管制造成的負擔及利益比例原則,亦極為重要!
最後,則是權力不濫用,我國金監會被賦予準司法調查權,但如何避免這樣的權力被濫用,或淪為選戰的輔選機器,將是一大挑戰。
我個人認為,一元化金融監理組織是有益於台灣整體金融環境未來發展,但我期待我國的金監會能在獨立、專業、效率及權力規範上都能再加強,以避免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現象的發生!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3.06.09經濟日報10版經濟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