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通過後,企業勞工可選擇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以保障未來退休生活之安全。如果選擇前者,雇主必須依勞工薪資按月提撥百分之六至勞工帳戶,但為了鼓勵勞工亦能相對提撥,故法律特別規定勞工自提部分金額可以自當年度所得中扣除,享受免稅優惠。然若選擇後者,則勞工所繳保險費部分可否適用相同的處理,法律中並未清楚規定。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為兼顧二者間的賦稅待遇公平性,未來較傾向一體適用的解釋。不過,由於其涉及整體退休金課稅制度的問題,故尚須進一步與財政部協調與溝通,才能定案。
其實,依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均可自所得中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年金保險乃為人身保險之一種,故自當亦適用此一免稅規定,只是以年金的型態,不但扣除金額受到限制,尤有甚者,它還須要與其他保險種類合併計算,共同分享二萬四千元的限額。相較於個人帳戶制勞工自提部分可全數扣除,採用年金保險制的勞工似乎在租稅優惠上較為吃虧。而此亦即是勞委會與保險業者所稱之「立足點的不公平」。
惟有關退休金的課稅,不只是涉及提撥金或保險費能否扣除的問題,它還會牽涉到退休金的領取或保險的給付如何課稅的問題。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乃屬免稅所得,無須課稅,因此,上述年金保險之給付當然享有全額的免稅待遇。至於個人帳戶制的退休金給付,依照目前所得稅法的規定,則須要按「退職所得」類別計入綜合所得,但仍有「定額」的免稅優惠。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退職所得的定義為「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其中又按一次領取與分期領取二種,分別計算其列入課稅的所得額。前者規定,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亦即免稅;超過前述金額但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最後,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則全數列為所得。至於分期領取者,則是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稅。相較之下,若將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二者合併考量,年金保險制的租稅優惠並不必然比個人帳戶制為低。其結果會因退休金額的高低、時間遞延利益的大小,以及服務年資的長短等因素而有差別。
然而,仔細審視所得稅法規定,我們進一步發現更為複雜的情況。原來上述有關退職所得的定義條文中,還存有一「但書」規定,其曰「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亦即根據此規定,個人帳戶制勞工自提部分及其孳息皆無須計入退職所得之中。查此定義之意旨,主要乃為避免勞工自提部分之薪資與退職領取之所得間,造成重複課稅的不公平。但未料到勞工退休金條例竟然將勞工自提免稅,而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在退職所得的計算中又明文將之排除於外,致使個人帳戶制中勞工自提的薪資所得,從開始提撥到退職領取,一路到底皆無須負擔任何稅負,反而產生了另一種租稅漏失的不公平。這種情況當然是對個人帳戶制有利,因此,也更增加了以租稅優惠的多寡作為選擇年金保險制或個人帳戶制的困擾與不確定。勞委會在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時,站在業務主管立場,為勞工爭取最大的租稅利益,我們可以理解,但財政部在多次的條文協商中卻未能預見問題及此,致使形成稅制的一大漏洞,實令人難以接受。
其實,從勞工退休金的課稅個案,讓我們再次看到財政部對稅制整體規劃能力的欠缺,以及現行有關退休金課稅制度存在的混亂與矛盾。課稅要維持中立性,不論任何身分或職業的退休者,更不論是以任何方式取得退休的經濟保障,政府對其所付出的成本與領取的退休所得皆應予以相同與合理的租稅待遇。就此而言,財政部所面對的將不只是退休金或退職金的課稅問題,更重要的是,對整個保險課稅觀念與制度的重新檢討。我們期望財政部能將其列為未來稅改的一部分。
(本文刊登93.08.01工商時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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