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行政院長游錫?在二月一日上台甫一個星期,便針對當前的財經問題提出一序列的指導方針,包括推動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增加國有土收益,訂定地方?法通則,以及研討頗受爭議的遺產稅之取消或調降。

有關遺產稅是否降低或取消的問題,雖然學者專家與企業界人士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若不將事實作一明確的剖析,則很難讓國人了解其真正的內涵,也易使執行單位因流於困惑而傾向於和稀泥的作法,因為根據過去政府施政的經驗,執政者基於現實因素的考量,既得利益者的堅持,以及政黨選票的因素,有些良法美意可能都無法付諸實現;由於稅賦的征收必須考量到國家的財源與社會的正義原則,而取消或降低遺產稅雖有其正反面的利益糾葛,但一個周延的決策必須同時考量其時間性是否適當,以及執行是否有效等問題。

基於台灣經濟的特性以及所得分配的不均等性,一般人可能會比較傾向不支持取消或降低遺產稅的決議,其所考量的因素除了有違反政府財政收入穩定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之外,對於執政人員一再知法犯法的決策模式也無法讚同,因為根據預算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任何租稅減免而致使財源短絀之時,必須同時籌措替代方案,而在此次的取消或調降遺產稅的倡議過程中,卻未同時提出籌措替代財源的其他方案,顯然已經違反了預算法的相關規定,且遺產稅與贈與稅在目前國內的租稅體制中,二者必須同時運作才能產生連動性的效果,一旦取消或降低遺產稅,贈與稅幾乎也失去了其應有的功能,而使政府的財政更為困窘;此外,由於朝野之間的互動關係並不十分和諧,遺產稅的調整問題仍有很大的爭議,若冒然提案僅會增加朝野之間的對立,對問題的解決無助於補。

除此之外,根據財政部所發佈的資料顯示,在稅制中因為有免稅額的設計,國內有95%以上的民眾不會被課征到遺產稅,亦即遺產稅是以其他不到5%的高所得者為課征對象,故取消遺產稅等於免征富人稅,而調降遺產稅則是厚富而薄窮,不僅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對一般受薪民眾亦不甚公平;另方面,在稅賦的課征技術上,一般民眾的勞動所得之課稅技術簡單而易得,資本家的資本利得之課稅技術繁複而難掌控,而資本利得遠高於勞動所得,若資本家生前的資本利得難以課征,死後亦不課征遺產稅,亦不符合賦稅的公平性原則。

但若從企業經營者的立場來看,其對遺產稅的調整則又有不同的看法,其認為不論是從理論上,實務上,促進投資上,亦或是國際潮流上來觀察,都應該重新審視遺產稅的稅制問題;從理論上來看,在一個稅制健全的國家裡,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生前的收入應己完成納稅的手續,而子女或其他關係人在繼承之後若尚須課征遺產稅,顯然就是一種重複課稅,有違稅賦課征之公平性原則;從實務上來看,遺產稅的課征稅在技術上有其難以突破的困難;從促進投資的誘因上來看,若政府能取消或降低遺產稅,則國外有上百億元的資金可望回流台灣,可有效增加投資的機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亦會有所助益;再從國際潮流來看,在經濟國際化與自由化的世界潮流下,資金的流動性極強,且資金有從稅負負擔較高流向稅負較輕地區的趨勢,為避免資金因稅負關係而外流,遺產稅的取消或調降亦是必須考量的因素。

事實上,在台灣當前的政經環境下,遺產稅的取消或調整都有重新審視的必要,因為提高稅率不一定會增加稅收,而調降稅率也不一定會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尚須視租稅的彈性大小而定,因此,決策者若能進一步對遺產稅的調整作量化的分析與說明,則應能獲得人民的肯定與支持,而以當前國內經濟條件惡化的情況來看,遺產稅的取消應是不宜貿然實施,但若適度的調降有助於國內經濟活動的活絡,政府亦可考量暫時取消或適度調降遺產稅的稅負。

(本文曾刊登於91.02.19中央日報全民論壇)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