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雖已經立法院上會期審查通過,但行政院卻一直表示無法接受的立場,以致遲遲未肯依立法院決議,將調整後的歲入歲出附表,送請總統依法公布實施。最後,迭經立法院去函總統府要求儘速完成應備法定程序,總統才在未有修正附表的情況下,正式公布了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的法定預算。此項作法,不但創下了總統未公布歲入歲出預算表的先例,更引發出行政與立法間權力制衡的憲政運作爭議。本來行政院打算提請覆議,但因與財劃法的紛爭同時發生,經謹慎斟酌後,乃決定不採覆議而堅持以行政院無法自行調整預算為由,逕自執行總統公布的法定預算。
立法院在審查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時,決議刪除歲出一百二十億元、歲入八百多億元,使得歲入歲出差短近七百億元,立法院並同時決議行政院不得以融資財源支應,只能刪減歲出、調整支出規模。針對此結果,行政院一再表示不能接受,且不斷強調由於刪減金額過於龐大,實難以自行調整。主計長林全更公開說明,行政院不能刪減司法院預算的法律立場,以反駁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自行通案調整的無理。此外,還特別引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作為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自行「統刪」歲出乃違法決定之理由。行政院因而打算在不刪減調整歲出預算的情況下,逕自分配與執行該項預算,等到預算執行年中,歲入若有不足,再採行預算法中有關調整措施(裁減支出或辦理追加減預算)加以解決。
看來行政院的態度非常強勢,似乎已無朝野協商轉圜的空間,尤其在財劃法覆議成功後,政治情勢的有利,更讓行政院堅定其立場。然而,從預算制度的精神與法理言,行政院的執意作為實有許多偏頗與失當之處,且更為未來的預算審議與執行立下了爭議與錯誤的示範。
其一,姑且不論立法院在審查預算時,本就經常只決定刪減總金額而要求行政院自行在範圍內調整預算,即使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亦不必然表示立法院如此作為一定違法。按規定立法院固須就「來源別」審定歲入,並就「機關別」、「政事別」或「基金別」審定歲出,但依此原則審議完成後,歲入與歲出差短的「彌補」,似乎並不一定屬於該條文所規範的原始範圍。按立法院在審查九十年度預算時,的確依法分別審定刪減了歲入與歲出各八百億及一百億元,由此而產生的收支差短近七百億元乃須予以彌平。立法院同時決定不准以融資財源支應差短,便已清楚表示立法院意欲縮減預算規模的目的,乃遠勝於對個別預算項目的用途規範,而既然用意與目的在於刪減規模與控制支出,則授權與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預算,似乎可以另予特殊考量,而不必要受到預算法第四十九條「嚴格」的束縛。
其二,根據預算法第六條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剩餘撥補之」。如今九十一年度總預算,由於立法院決議不得以融資財源撥補,而行政院又堅持不刪減歲出,致使收支差短無法彌平而呈現在總統公布通過實施的法定預算書上,此顯然違背了預算法第六條政府預算須維持「平衡」的要旨。行政院口口聲聲立法院的決議違法,完全不予以理會,但卻逕自獨斷執行一不平衡的違法預算,可見行政院對預算法的尊重與解釋似乎過於本位與牽強。
其三,行政院的如意算盤是等到預算執行至年度中,再視歲入實現情形,據以決定因應調整的對策。若歲入不足,則根據預算法第七十一條,「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或根據預算法第八十一條,「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這些補救措施乃是法定預算在執行中,遭遇特別事故,行政院不得已而採行的應變作為,行政院不可以以此來抵制或改變立法院預算審議的結果或要求。就預算制度的精神言,行政院只能執行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預算,萬不能以行政權逾越立法權而致造成社會整體資源之強奪與濫用,行政院應切實嚴守預算審議與執行的分際與原則。
總之,新內閣甫上路運作,便連番遭遇到財劃法與總預算這二項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也許行政院認為財劃法的窒礙難行程度遠重於總預算的困擾,如今前者覆議成功,行政院可稍獲喘息的機會,但後者的嚴重性卻有被行政院低估的跡象。其中有些問題,行政院若無把握,即允宜主動提請大法官解釋,予以根本釐清;等到在野黨再起抗爭,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大法官解釋時,朝野對立勢必又會無謂的帶給社會一陣不安與紛擾。
(本評論刊登於91.02.24工商時報第九版)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