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台北地院駁回陳水扁的申請,可以說是展現了司法官的風骨與擔當,所以一般輿論曾有「大法官不如小法官」的評價,我們的大法官面對台北地院小法官這種不畏權貴、就事論事的作為,實在應當再思三思,好好想一想過去在釋憲過程中,有沒有阿諛當道、不遵守憲法精神來釋憲的地方。


其實我們都知道,大法官在釋憲時給了陳水扁一個重新設定機密的權力,這點實在已經破壞了司法上所謂大陸法系的司法原則,要知道,司法原則中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不能出現「司法造法」的情形,也就是司法單位只能依法審理判決,但絕不能涉足到立法機構的職權,而由司法機構來自行創造法律,大法官讓陳水扁可以「重新設定機密」,就涉嫌破了不得「司法造法」的原則。


因為大法官應該很清楚,總統固然有「設定機密」的權力,但是國家機密法對於如何設定機密的程序、方式都有詳盡規定,絕不是國家元首可以用個人的意思,來任意在任何時間、任何方式下重新認定一些原本不是機密的資料為機密,這是於法、於例都不合的。


但是大法官卻仍是給陳水扁開了一道「後門」,雖然這道後門的使用還是有所規定,或許是大法官尊重總統的職權、也想不到會有一個總統能如此無恥的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將根本沒有機密的資料文件,重新認定為絕對機密。


陳水扁在此事上的作為,確實可以冠以「無恥」兩個字,當初他信誓旦旦的說「吳淑珍一審有罪就下台」,但而後他先是讓吳淑珍拒不出庭、不斷的妨礙法院審理,接著他就以這種大法官給予的「後門」優待,而企圖將國務機要費弊案所有的資料繳回總統府,使法院無法繼續審理下去,這很明顯的就是他心虛才企圖阻撓法院審理,這點當然不會影響深綠的選票,但是有法律與民主素養的中間選民是不可能容忍這樣玩弄法律的作法,大家絕對會以選票來駁斥陳水扁的作為。


其實我們只要看謝長廷
選舉台北市長時的作為就知道,當時謝長廷出參選台北市長時,大家都不看好他,認為他會慘敗,但是謝長廷卻很聰明的與陳水扁切割關係,他不但不容許陳水扁幫他站台助選,甚至還在一些選舉場合中暗諷陳水扁是「許純美這一型的政治人物」,結果謝長廷雖然還是大輸,但得票數卻被認為「大幅成長」,而使謝長廷備受好評,甚至也可以說就因為謝長廷在台北市長一役的的成績甚佳,才使他獲得民進黨總統初選的勝利。


所以陳水扁掌握總統選舉的議題與步驟,對謝長廷其實並無好處,但目前情勢證實謝長廷已經無法與陳水扁切割乾淨,而這次台北地院的判決更等於間接證實陳水扁貪污有罪,這些對選民的支持與否態度當然有深重影響,謝長廷切割不開陳水扁、想選贏已經是千難萬難了。

(本文刊登於2007-10-08╱中華日報╱第4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