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次民進黨政府認為「中選會主管全國選務、地方政府必須聽命行事」的說法,我們必須先了解一個原則,那就是依照憲法,我們國家中央當然具有「統領全國事務」的權責,但卻並不是所有全國事務都是由中央所一力把持、全部負責,憲法中也有「中央授權、交由地方執行」的事務,那是可以由地方斟酌的全國事務的執行權力,同時我國憲法對中央與地方的權限也有規定,地方有自治的權力、而不是必須事事都聽決於中央的命令。


總統選舉本身就是一種中央授權交給地方執行的選舉事務,理論上、上級交付任務給下級單位,下級單位應當按照上級的指示執行,並受上級機關「依法」監督。基於這一點,中選會若是規定極為嚴格,則地方當然沒有自己作主的份際。不過,從法的觀點來看,正如同中選會委員紀鎮南指出的:「如果泛藍執政縣市真要硬幹,請問中選會,他們犯那一條法啊?」,說白了,如果中央對地方主張「二階段領票」沒有任何法律可管,「二階段領票」就並不是中選會得以「依法」監督的程序,那麼地方根據自己地方特性、選務的順利的考慮,而做出妥適調整,中央當然應該尊重地方的選擇。


再就理的角度而言,基本上目前中選會所規劃的動線,根據地方實務經驗知道會引發選舉糾紛,特別是民進黨每次總統選舉都當作是「政權保衛戰」,所以選務的公平、公正與否,經常會是這個選舉是否能順利完成的主要關鍵,這時地方政府當然有必要依照自己的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因為當地方依照中央的指示有可能造成混亂時,而中央卻無法即時對這種混亂負責時,作為「執行者」的地方政府,當然就有必要採取妥適的處理。這種地方依據現實狀況所做妥適處理的權責,也就是一種「合目的性」委託的考慮。


綜上可知,地方以「二階段領票」來辦理選務,並沒有違反中央「交辦做好選務」的委託、命令,只要能圓滿達成選舉都不算違反中央的命令,中央地方的分權本來就是基於中央對地方的尊重與了解,相信地方可以做好地方的事務,本來就不宜干涉地方過多,所以這種「選務工作」應當是地方可以決定的事務。


還有必須澄清民進黨抹黑國民黨反對公投的政治技倆。明年所推動的公投,無論是「討黨產」、「反貪腐」、「入聯」或「返聯」,與上次2004年的防禦性公投不同。國民黨上次反對防禦性公投,並不是反對公投本身,不然,以國民黨在立法院的優勢,公民投票法是怎樣通過的呢?事實上,公民投票法明文規定,僅能由總統發動的防禦性公投,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行,換言之,國民黨依照法理反對的是「(防禦性)公投綁大選」,卻硬是被民進黨扭曲為「國民黨反對公民投票」。

這一次民進黨又批評泛藍縣市長要推動「二階段領票」是「反對公投」,同樣是與事實不符的。上述四個經由人民連署而成案的公民投票,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是「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行,也就是說,只要中選會同意就可以「合併舉行」,中選會不同意就不可以合併舉行,所以這次國民黨上下沒有任何人反對「公投綁大選」。


但是,國民黨堅持「二階段領票」的程序,是為了避免「公投『亂』選舉」。因為合併或不合併的結果,其實與選舉的公平性、穩定性、真實性都有極為密切的關係。選舉是人民來決定國家在一定的時間內由誰來統治,而不是由公投來決定國家統治權,所以總統選舉的重要性當然遠大於公投的重要性,為了選舉的重要,公投其實絕對不應該綁大選,而應當以分開投票為宜。


照理說,中選會委員們都是飽讀法律,精研法理之士,應當關心選務的正常化,而不是將這些一般人都知道的道理棄之不顧,而硬要推動有可能製造動亂的一階段領票,由此可知中選會操作的目的所在了。

(本文刊登於2007-10-29╱中華日報╱第4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