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3000萬保險戶,因財政部91年的行政命令『利差、死差損失互抵』,而領不到今年的保險紅利。之前,台灣保險市場採取『強制分紅』制度,壽險公司計算保險費時,必須事先預估死亡率與未來利率。當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時,稱為『死差異』;或是預定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時,稱為『利差異』。壽險公司向保險戶因預定變數與實際發生的死亡率和市場利率不同時,必須將此多收的保險費分紅給保險戶,稱為『死差紅利』與『利差紅利』。
民國84年以後,利率持續走低,導致市場利率低於保單利率,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的現象。另外一方面,國人平均壽命有延長的趨勢,保戶仍有『死差紅利』可領。但是,91年財政部以一紙『利差、死差損失互抵』的函令,幫保險公解套,使得保險公司的『利差損』可由『死差紅利』來彌補,犧牲了保戶的權益。
這裡面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首先是保險公司因不正確的設定預定利率而產生的『利差損』,卻由保戶來承擔,非由股東或經營者來負責;2.當時壽險公會是否遊說財政部保險司通過此一政策,值得有關單位調查;3.凸顯行政監理過度干擾市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執行此一政策的解釋是:日本保險公司因利差損而倒閉,殷鑑不遠。問題是1.因利差損而倒閉的保險公司,其責任該由保戶承擔或經營者(股東),股東是否應該增資來彌補虧損負起責任呢?2.再者即使公司倒閉,保戶的權益也會移轉給接手的公司,保險局也應負起此一責任吧。3.如果怕保險公司倒閉而產生金融風暴,此一顧慮也是多餘,因為至目前為止,美日等先進國家並未因保險公司倒閉而引起金融風暴的例子。是故,其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來的比銀行業寬鬆許多。
美國於1930-1940年代因經濟衰退而產生的金融危機,起因就是儲貸業(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與監理機關的勾結,最後產生一大堆的「礓屍銀行」無法處理,值得政府省思。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