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宣布成立「新金融商品稅務處理小組」,主要成員包括財稅機關、金融主管機關、業界公會以及學者專家等共計二十五人,召集人由財政部常務次長擔任。根據財政部長呂桔誠的說明,該小組成立的目的乃在於預見新種金融商品可能產生的稅務問題,而非只是在事後排除金融商品與賦稅政策間存在的歧見。換言之,透過該小組的運作,未來新金融商品誕生前,即先有一套完整的課稅規範,以便利市場遵循。呂部長出身金融界,深知現行課稅制度對金融商品市場的發展造成極大影響,從而對此問題特別重視。我們欣見此金融商品小組的成立,亦對財政部的用心予以肯定與支持。

金融商品的衍生變化複雜而多樣,在政府開放金融業者開創與承作各種新業務後,現行課稅規定常常無法配合與適應快速的市場需求,不但造成業者與投資人難以正確預估稅負成本,甚至還出現許多課稅不公平的現象。尤有甚者,這些問題每每成為政府與業者或投資人間的爭議,更還導致政府與民間訴訟。最近幾年,從債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的爭議,員工認股權與勞工退休金的課稅決定,一直到券商發行認購權證避險損益的認列問題等,每一項都讓財政部傷透腦筋,且迄今尚未全然解決。期貨業者前陣子還強力施壓,希望修改期貨交易稅條例,大幅降低期交稅率,並將現行課徵所得稅的某些商品納入期交稅範圍,藉以爭取免課所得稅。財政部感受莫大壓力,業已接受其修法建議。此外,由於新結構型商品的不斷推出,因發行對象不同而造成課稅待遇不公的問題亦益形嚴重,財政部從民國九十三年即研商解決,但卻一直無法達成各方共識,而此問題便順理成章成為金融商品小組第一次會議的首要課題。

結構型商品指的是「固定收益商品」(主契約)加上衍生性金融商品組合而成的混合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可以連結的標的包括利率、匯率、股票、指數、商品、期貨及其組合等,範圍甚廣。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結構型商品的發行機構不同,個人投資者享有的課稅待遇亦不同。仔細分析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乃是存在已久的免稅所得所致。個人海外所得不用納稅,造成結構型商品海外投資收益免稅,不利單純連結國內資產或權利商品的發展。保險給付所得免稅,造成保險業者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獨享稅負優勢。此外,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則讓能以受益憑證包裝其商品的投信業者,得以有減輕稅負的機會。理論上言,除非是不同的發行機構,其業務受到不同的限制,否則任何業者都可以在現制下,努力去迎合與設計符合租稅優惠規定的商品。只是,這種租稅扭曲,不但呈現出金融商品間稅負的不公,更進一步可能扼殺了我國金融商品的正常發展。不當的租稅減免對公平與效率的傷害,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這些稅制問題的解決,並非一朝一夕可以達成。將綜所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保險課稅的重新檢討以及證券交易所得的恢復課稅等,都已被列為稅改方案的重要項目,惟其間困難重重,今年實施的最低稅負制雖然彌補了部分缺失,但仍未能徹底解決問題。此外,為求得金融商品課稅的一致性,有人建議採分離課稅或以交易稅取代所得稅等方法。惟這些改革不但涉及修法與稅制的改變,更會引發出租稅課徵原則與基本理念的爭辯,短期間難以有明確的答案。我們支持金融小組的結論,將這些改革列為中期方案,以作更審慎的分析與評估。

至於在此「過渡」期間,結構型商品的課稅如何解決,我們認為只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即可,只是在現制下,證券商與銀行發行的商品稅負相對較為不利,故財政部一種「次佳」的選擇是,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情況下,給予券商與銀行最有利的稅法「解釋」或「適用」彈性,藉以降低或排除其相對不利的競爭地位。基此,我們較認同財政部將此二業者的商品收益以財產交易所得而非以其他所得課稅,俾讓投資人能享有財產交易損失扣抵的權利。在更完整與一致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尚未建立之前,這種寬鬆最有利的課稅解釋,應該是我們不得已之下的最好選擇。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425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