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突然趕在立法院本會期休會前,將金額高達三百二十億元的「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案」送至立法院,並要求透過朝野協商,插隊闖關,逕付二讀。但是,由於台北市所要求的十九億元整治經費未編列於整個預算中,加以預算審議程序亦引起朝野間看法的爭論,致使終未能在這個會期內完成審議,此一結果勢必對基隆河整治計畫的推展造成影響,更對即將進入颱風季節的沿岸居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的威脅。坦然言,這是我們所最不願意見到的結果,但整個事件卻讓我們再一次經驗到政府處理預算問題對專業的不尊重態度,以及強為說辭扭曲硬拗的鄉愿與顢頇作風。
整治基隆河的技術性計畫內容,包括施工先後順序安排,防洪頻率設計,乃至疏通築堤或分洪的規劃等,我們絕對相信水利專家與主管機關的能力與建議。從而,我們可暫不懷疑整個防治預算經費總需求高達三百億元的合理性。同樣地,雖然社會上有許多傳言,紛紛揣測中央有藉機「打馬」的政治意圖,我們卻寧可相信中央的無辜與清白。從而,我們願意接受中央政府維護與解決整個基隆河流域水患問題的用心與立場。只是,即使如此,整個事件還是凸顯出許多蹊蹺,站在現行預算法制的規定與精神上,我們實在無法予以苟同。
其一,根據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以應付(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狀況的發生,但是在預算法第八十四條中同時亦明定,其審議程序乃準用有關總預算相同之規定。換言之,特別預算的設計乃是為重大且特定事項的解決而產生,其規劃自然亦是建立在以「整體性」的考量為基礎上。衡諸「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四條所定整治的範圍,亦明確指出乃包括「基隆河集水區內之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如今整個預算的編列獨漏台北市一段,即使我們接受台北市財力較為充裕,故應獨自支挹該轄內河段整治需求的理由,但中央政府也應該先與台北市充分溝通,取得其諒解與同意後才公布整個特別預算。不如此,萬一台北市的財政狀況無法配合整體整治的規劃與進度,則勢必對該特別預算的執行效益造成極大的傷害,而其河川整治的成效亦將大打折扣。
其二,如前所述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完全適用總預算者,既要行政院院長的報告說明,更要經委員會的審查與討論。如今,在立法院會期最後幾天才匆匆提出,並要求儘速通過,行政院顯示的不但是對立法院的不尊重,更是對民意監督的極大侮辱。林全主計長雖補充說明,行政院原擬將特別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二者併同送審,但在朝野協商時才發現不可行,因此趕緊另將特別預算獨立出來處理。這樣的說辭並不具有任何專業的說服力,或許其所描述的是事實,但以此觀之,行政院對法律與立法職權的不尊重心態,仍然是昭然若揭。
其三,根據行政院對外說明的特別預算編制原則,乃是「中央負責主河道,地方負責支流」。既然此一特別預算乃是依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而來,遍查該條例的內容,我們實無法理解前項預算編製原則的理由或根據安在。此外,再加上中央可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再決定是否予以補助的條件設限,最後無怪乎會出現台北縣與基隆市二地根據規定也應該負擔其轄內支流的整治經費,但卻因其財力不足而可移由中央完全承受,相反地,台北市卻在此「左右夾擊」之下而慘遭孤立的結局。林全主計長還強調,中央在考量對地方的補助時,應維持制度的一致性與一貫性。而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的規定,中央對台北市的補助範圍,僅限於鐵路立體化與捷運計畫而已,不包括河川整治。其實,該補助辦法乃是中央政府在執行年度總預算時,對各部會計畫型補助的執行規範。姑且不論這樣的分級處理對台北市是否公平,如今就是因為基隆河流域的整治出現地區間施政上的不協調與漏洞,才經由特別立法的方式,企圖以跨區的作法來一舉解決整個流域的水患問題。如今,中央一再用補助辦法的往昔成例或規定,來解釋其未將台北市所須經費列入的原因,除了讓社會大眾越為迷糊且「越描越黑」外,更反映出行政院對特別預算制度精神的無知或故意疏忽,不論何者,皆非負責任的政府所當為。
總而言之,這次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案,行政院從提出到事後的解釋與說明,處處皆充滿著挑戰現有預算制度與法律精神的痕跡。阿扁上任以來,停止核四預算執行、核能後端基金預算挪用、九十一年度總預算不平衡,如今再加上此一特別預算案事件,一系列的衝突,引發了朝野間更多的對立。從專業的角度言,以往的事例,行政、立法兩院可能都須各負某些程度的責任。然而,就特別預算案一事論,錯的一方絕對是行政院。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06.23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