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中央高官「善意提醒」的口吻像個「混混」,但之前已有駙馬爺趙建銘的案例擋在前面,任何辦理選務的公務人員聽到這話後,都大可挖挖鼻孔而「嗤之以鼻」。因為,趙建銘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到羈押時,雖僅台大醫院有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之做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懲處處分,但只要台大醫院不動如山,就可當作什麼都沒發生過。
再者,台大醫院於趙建銘羈押獲釋應「依法當然復職」的同時,又將趙建銘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及給予「先行停職」之處份。當時,社會輿論以為台大醫院做出「拒絕復職」的決定很有guts,殊不知台大醫院不僅無權拒絕趙建銘「依法當然復職」,且更還技巧地選擇走「公務員懲戒法」的程序,而把棘手問題丟給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到現在,趙建銘移送懲戒已超過一年多,但仍沒聽說受到了何種懲戒處分?
目前不論中央政府搬出任何法律為依據,強指遵照指示辦理「二階段」領票投票者為違法,只要縣市公務人員服務機關並不如此認為,自也不會給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懲處處分或移送懲戒,從而也不致發生丟了退休金的問題。何況,就算遭到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懲處或最重為撤職的懲戒,只要其他機關願意再予進用,未來還是得以任職至屆齡退休而申領退休金。
當然,民進黨政府或許會無法無天地動用檢察體系的權力蠻幹,但刑事追訴程序也總要在投票日後才能開始。因此,在刑事追訴程序尚未及一半前,這個違法濫權的「流氓政府」恐怕也早已倒台。到時候,新政府還可制定一部「阿扁亂政時期公務人員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而對於八年來權利受損的公務人員給予平反或補償。並且,新政府也可以追求「轉型正義」為理由,對過去這些違法亂紀與亂政者,依法給予追懲。屆時,說不定也有人會丟了禮遇與自由。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1-24/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