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青少年心智 發展未成熟,使得青少年的偏差、微罪以及犯罪行為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容,就此而言,從畢業典禮圍毆事件、八家將宗教廟會活動、彈子房糾眾行為、結夥幫派暴力、街頭飆車與吸安搖頭、集體殺人事件以及這一次丟球的惡作劇,其真義就不在於這些行為的程度、形式與性質,而是要檢討何以這些青少年要透過不同的形式來表達在他們成長過程裡所招致的苦悶、挫折抑或不滿,甚至於率性地去追求他們所設定的自我實現、自我肯定以及自我成就的青少年次文化。就此而言,對於青少年偏差或者非行行為的各種懲罰方式(當然也包括這一次的訓誡處分),是否 真正能夠達到改過遷善的教育目的,還是值得商榷的。畢竟,採取殺雞儆猴並且採取當場逕行逮捕的處置方式,能否讓處於叛逆期的青少年真正「頓悟」,還是徒增他們對於社會和大人成年世界的怨懟?
現行對於青少 年問題的輔導策略大致可以分成教育與司法取向的「抑制模式」,以及社會工作取向的「增加權能模式」。前者主要是從教育層面的論述策略出發,通常是強調將這些非行的青少年找回到學校來,至於,相與對應的解決對策則包括有加強學校的輔導工作、變更學制與課程內容、加強法治教育、多元化教育機會、增強技藝訓練與職業教育以及增設補救教育和中途學校等等。準此,教育與司法取向的思維邏輯在於凸顯出「問題取向」、「機構化」、「治療」、「失能」以及「依賴」等等的操作性概念,強調的是採取預防性的方案並且透過多元的聯防行動,藉以有效 地遏止青少年問題的發生或是再犯的可能性,而這一次檢察官將丟球事件採以訓誡重罰藉以達到矯治改過的做法正是上述思維邏輯的發酵與必然的預期性後果。
至於,隸屬於社會工作範疇的論述策略則是凸顯出非行少年本身的主體價值,不再將這些非行少年與一般主流教育目標同等看待,諸如情緒管理、自我成長、諮商服務以及生活技巧教育等等的對應措施,無非也是要為非行少年提供一套較為完整的社會支持服務系統,換言之,社會工作取向的思維邏輯傳達的操作性概念包括有「需求取向」、「除罪化」、「復健」、「發展」和「自立」,它是以試圖還原非行少年個人的主體價值作為準則。
當前台灣社會青少年遽增的偏差及犯罪行為,都無法與政府和民間的苦心與努力呈正比,點明我們有必要重新思索這些輔導策略的妥當性與有效性。畢竟,各種之於偏差少年的輔導策略與福利作為,還是要還原回到青少年個人的主體意義來看,才具有落實的可能性。準此,在面對家庭、學校、教育以及法律制度等結構性限制的無奈,這些偏差行為不應該是青少年的原罪,相反地,它是我們整個社會必須要承載的沉痛包袱! 思索青少年偏差行為的解題對策,其首要的社會性工程應當是要拋開成見,那就是:青少年各種「離經叛道」的行為應該是一項「人的問題」,就本質上而言,只要是所有的青少年人口族群都有可能透過不同的方式(諸如飆車、勁舞、電玩、撞球、手機,或者丟球惡作劇),來記錄或傳達這樣一段生澀青春的成長經驗,這當中,我們尤其不應該將這一群特殊族群的青少年界定為「問題的人」,從而附加上更多的道德指稱與社會壓力。
面對這些行為偏差青少年的改革工程,可能不在於「給」、「罰」,而是在於「拔」或「除」,這其中除了是對於青少年個人的身心重建以外,自然還要擴及至青少年的家庭、學校、社會制度的全盤改造!以此觀之,更為根本的思考準則還是在於:青少年這些孩子們是在什麼樣的心境、思緒下願意來親近我們竭盡心思所設計出來輔導、處遇措施,就此而言,這一次檢察官所採行的處置方式,當可在這種思維架構底下,做進一步的檢驗與公評。給這些所謂頑固不靈、惡性不輕的迷途青少年找回在整個社會裡自我安身立命的一席之地,終極而言,這也是給我們這個社會的一條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