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某廠商員工赴中國大陸就業,使得晶圓製造技術傳入大陸,而引發國內,有關高科技人才是否應加限制出境的爭論問題。
論者多從「國家科技保護法」及「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才進入大陸任職許可辦法」草案內容,評析人才管制措施是否得當,本文則希望從技術養成、知識的擴散性與人才管制成本負擔的角度,探討此一爭論。
從經濟的觀點來看,資源的流動性(mobility)與資源的移轉率(turnover rate),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資源的流動性,指的是資源變換用途的難易程度;而資源的移轉率則是資源變換頻率的事後表現。前者是就業市場的環境問題,後者則是企業因應勞工流動能力的指標,也是企業競爭力變化的警訊或信息。
資源流動性較高的社會,因應市場環境變遷的調適能力較強;反之,資源流動性較低的社會,因應市場環境變遷的調適能力較弱。此外,移轉率高的企業,便表示該企業在人力使用的競爭力偏低,可能因行銷的獲利空間有限,而難以忍受薪資、福利的調漲。因此,強化資源的流動性,是經濟環境的改善措施;而降低資源的移轉率,是企業提升競爭力的努力方向。
員工選擇變換工作,有資訊蒐集成本、工作搜尋成本、洽商成本、與工作變換成本的支出,但也有薪資增添的效益享受,雇主則可能有徵募成本與訓練成本的負擔。
由企業內部情況視之,若是徵募成本與訓練成本不高的勞力,企業自會忍受高度的移轉率;反之,若是徵募成本與訓練成本不低的勞力,企業自難忍受高度的移轉率。因此難得的人才,或技能養成不易的員工,企業自不會聽任員工的離職,而會經由協商待遇予以慰留。所謂高科技人才的離職他就,實屬企業應努力慰留之問題。
再就技術養成與流失的問題觀察,員工技能的養成有得自正規教育的自我投資,亦有得自企業工作的磨鍊,及企業對員工實施的職業訓練。從正規教育形成的知識,是個人投資而累積的資產,屬於個人的私有財。從企業歷練形成的知識,若變換雇主,仍有貢獻餘地者,此一知識屬於通用性的知識(general knowledge);反之,從企業歷練形成的知識,若變換雇主,便無用武之地,則屬專用性的知識(specific knowledge)。
專用性的技能養成或知識的形成,因企業的獨佔性而難有技術擴散機會;但員工一旦離職他就,原雇主便有投資效益落空之虞。因此,實施訓練的雇主常以訓練成本分攤,與效益分享的薪資設計,來避免投資的可能損失。
通用性技能養成或知識的形成,成本既由員工負擔,養成的技能或形成的知識,產權自歸屬員工個人,而非企業的資產。除非藉人力資源管理措施提升員工薪資、福利,改善工作環境以挽留人才,否則企業也無權限制員工離職他就。
因此,員工移轉造成技術擴散,損及企業市場利基的責任,在於雇主,而不在員工;企業更無權要求政府以公權力來限制員工的流動性,或保護企業的市場利潤。
以上的討論是以國內市場的利基為思考的角度,然而,從國家經濟利益考量,國內特有的科技外流,勢必增加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壓力,降低國內的貿易條件,自將減損國內的經濟福利。然而從國際貿易效果觀察,技術擴散的媒介,不單是人才外流的洩漏,也包括產品在國際市場行銷物流的可能結果。因此採取管制的國家,不僅作人員流動的限制,也同時限制行銷的區域限制。
然而,擁有特定技術的企業,可以獨佔經營方式,拉高市場價格,而能享有更高的利潤。所以企業多不願技術外流,但是,防止技術外流,與取締複製的成本很高,若能將之法制化,經由公權力的保障,便可以將防堵成本歸由社會大眾來負擔,而能坐享獨佔利潤。
然而隨著商品流通,被觀摩與改良,替代性的技術與商品漸次出現,整體市場結構遂由獨佔演變成寡佔,再由寡佔演變成壟斷性競爭,原有的知識價值也告消失。此時,各廠家所用技術大致雷同,但略有差異處,在市場上相互觀摩,各自研發之下,如何辨視,知識產權的歸屬如何認定,都是高科技的專業問題,且有區隔的糢糊地帶。縱令贏得知識的產權歸屬,其知識價值也已歸零。
筆者以為;企業於創發技術的同時,更須作自我的挑戰,不斷地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作再研發與再創新的努力,並致力於技術領先的競爭,才能有效地護持自身在市場的經濟利益。簡而言之,「擺脫競爭,迎向獨佔」,與「挑戰自己,領先他人」將是企業間競爭的常態策略,企業應依賴自我的成長,不能只是依侍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與保護。
目前欲以高科技人才入出境的管理與限制,來防止技術的外流。理論上,高科技人才的離職他就,有技術擴散之虞,但挽留高科技人才是企業經營者與員工間待遇協商的問題。企業經營者應考慮的是,高科技人才的知識對企業所具有的商業價值,並比較高科技人才之去留的利弊得失,以機會成本觀念,作薪資調整與利潤分享的設計,及員工去或留的決策。
從經驗的角度觀察,在東西對峙時期,緣自軍備競賽所研發的許多尖端科技,因保密管制,造成美國市場充斥著日本與德國的商品競爭壓力,但民生導向的科技研發,卻造就了日本與德國經濟的興起。再者,東西和解後,美國許多尖端科技轉為民生導向後,也造就美國1990年代經濟的復興。因此放任不管省事,而防堵成本過高。所以,與其防堵技術的流失,不如放任技術的擴散,並不斷地從事再研發與創新,一方面可以開拓更有利的新市場,另一方面又能削減舊技術的市場價值,這才是防堵技術擴散,護持商機的積極態度。
國家實施高科技人才入出境的管制,徒增加社會成本,讓企業不負擔防堵成本,而坐享獨佔利潤,也是不公平,且對受管制之科技人員構成侵權的行為。如果強制執行管制措施,便應同時補償科技人員薪資或收入上的損失。
員工的去留自亦在企業經營者與員工之間,各依得失評估,作待遇調整的問題。不應為了企業獨佔利潤的護持,而動用國家的公共資源與公權力。簡而言之,如何防止員工離職而使技術外流是企業的責任,而非國家的義務。除非涉及軍事用途的高科技,舉凡商用科技的人才,自應由市場交易或雇傭關係去協調,不應動用國家資源來管制。若欲管制,則應有補償的配套措施。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本文刊載於91年4月1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