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是否「應該」予以解密?因總統府同意特偵組使用國務機要費相關資料繼續偵審,使得馬英九總統採用「不解密,但司法案件繼續審理」的方式,既可減少社會對立,也沒有影響到司法方面的審查,所以,我們還是可以給予肯定。


陳水扁辦公室近來對馬總統可能會將國務機要費解密的發展,塑造「一旦馬總統將其解密,將涉及內亂外患罪」的氛圍,其實,這是惡意曲解法令,因為訂定國家機密等級的權力一定是屬於「現任」總統的職權,總統卸任之後,這種權力當然也沒有了。既然前任總統將訂定機密等級的權力交給了下任總統,則下任總統當然有權力來決定國家機密要不要解密或不解密,這是國家的權力,而不是馬總統或者陳前總統「個人」的權力。


至於陳水扁辦公室指稱,由司法院大法官創設出來的「國家機密特權」,這是憲法層級而非法律層級的「統治行為」,而主張不受司法審查;如果馬總統將國家機密解密了,陳水扁可能以涉及內亂外患罪來提告馬總統。且不說學理上對「統治行為」的探討歧異甚大,這個說法本身的邏輯就完全不通。


如果前任總統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核定國家機密等級的行為,是一種不受司法審查的「統治行為」,那麼現任總統同樣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解除國家機密等級的行為,難道不同樣是一種不受司法審查的「統治行為」嗎?法院又怎能受理陳水扁的告訴呢?如果法院受理了,豈不也等於侵犯了現任總統的權力?也就是說,總統核定國家機密與解除機密,如果都屬於總統的「統治行為」,而不受司法審查,若陳水扁對馬總統提告,司法也同樣不可以受理。既然如此,陳水扁辦公室為何要放出前述提告的訊息?基本上,當然是要威脅馬總統,想要藉著這種氛圍來達到嚇阻他不敢對國務機要費解密的效果。


那麼馬總統「不解密,但司法案件繼續審理」的決定又該如何解釋?其實,這也不是法律性——依法行政的決定,如果是法律性的決定,馬總統大可逕自依法決定解密或不解密。但馬總統沒有做出這種決定,而是採用了政治性——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決定,顯然馬總統一直顧慮到,不要因為這件案子造成社會之間的對立,而不願透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來決定國務機要費解密或者不解密,以免成社會動盪。


所以,這也是一種基於政治性的抉擇,而非法律性的抉擇,嚴格來說,這與馬總統一貫堅持依法行政的法律人性格略有出入,不過,馬總統雖然採取政治妥協,目的是為了降低社會衝突,但也沒有影響到司法審查,整體來說可謂是瑕不掩瑜,還是可以給予肯定的。

(本文刊登於2008-05-30╱中華日報╱第A3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