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近來,海基海協兩會成功簽訂「周末包機」與「陸客來台」兩項協議之際,立法院王院長金平認為兩岸協議之國會監督機制不足,因而擬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研提相關法制,以加強立法院對於兩岸協議之監督。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定之初,與現今時空環境已有很大不同,相關法條適用性實有檢討必要,加以立法院擴張對兩岸協議之監督權,不僅有侵犯總統職權之虞,亦恐會洩漏兩岸協商機密,不利兩岸談判進行,而衝擊兩岸交流及台灣經濟發展。因此,有關立法院對於兩岸協議之監督實宜審慎評估,並考量一併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合時宜之條文,以健全相關法制,期能肆應當前時空環境及兩岸交流協商之需要。

貳、關於立院擬擴大對兩岸協議監督權力之評估

一、 有侵犯總統職權之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亦規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因此,有關兩岸關係事務,包括兩岸協議及兩岸政策推動均為總統職權。因此,立法院雖有監督行政院之權,惟其如欲制訂法律要求兩岸協議簽署前需經立院審議,則恐有侵犯總統職權之虞。

二、 恐洩漏兩岸協議機密,不利兩岸談判進行

兩岸雙方談判協商從對話、協商,以致達成共識、協議,需歷經長時間建立的互信與努力才得以完成,且兩岸關係甚為敏感,無論我國與對岸雙方對於協商內容皆持高度保密之態度。若兩岸協議簽訂前需先與立院協調或經立院審議,相關協議機密內容恐將流出,如將形成兩岸協商之阻礙,並衝擊兩岸互信,而不利兩岸談判進行。

三、 現階段兩岸政策已與過去「戒急用忍」兩岸政策時空環境不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即立院對兩岸協議之審議之規定)係在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增訂公布,當時增訂該條文主要考量乃為落實李登輝總統「戒急用忍」的大陸政策,緊縮大陸政策和兩岸經貿政策。但如今已過十年有餘,且現階段兩岸關係正處融冰時期,加上新政府為落實馬總統所提多項增進兩岸交流互動政策,正在朝開放兩岸交流之方向前進,若立院在此時擴大監督兩岸協議之權(如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等),似有違兩岸互動、開放之情勢,恐破壞兩岸辛苦建立的和諧氣氛,而不利後續兩岸談判。

參、結語

因此,在當前兩岸雙方對於促進彼此互動交流具高度共識氛圍,以及馬總統多次宣稱兩岸交流將朝「開放」、「鬆綁」方向前進之考量下,立院似不宜在此時刻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擴大對兩岸協議之監督權力,允宜朝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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