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第一家庭疑似涉及多起弊案,近來因媒體報導不斷,引起社會關注。尤其各種「爆料」層出不窮,更讓人有目不暇給之感。然而,除了前總統陳水扁公開承認將巨額金錢匯出國外,其他消息,不論是否確有其事,消息來源卻頗令人質疑。尤其新聞媒體往往以「據檢調指出」等方式報導,更令人對於該等消息之曝光是否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上「偵查不公開」原則感到質疑。


「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主要內涵有二:「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前者,乃指禁止公開偵查之過程與偵查行爲,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後者,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對犯罪嫌疑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雖然如此,但因爲學說的對立及實務上之需要,偵查不公開原則,一直存在有若干灰色地帶。偵查不公開,因爲刑事訴訟目的之不同,而有二學說對立:


一、便利偵查說


基于職權主義的立場,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目的在「便利偵查」。若偵查不能嚴守不公開,極可能發生因偵查公開而導致證據滅失、被告隱匿或其它妨礙偵查之事項。正由於偵查不公開之目的在「便利偵查」,爲了達到此一目的,當然可以反過來公開一切偵查情形,以求偵查之順遂,此即所謂的「偵查資訊公開」,最明顯的例子是公開嫌犯的畫像,徵求大眾提供破案綫索。


二、保障人權說


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乃爲了保障當事人之基本人權而設。此時,即使是所謂的「偵查資訊」亦不得公開,以免侵害被告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我國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原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惟2000年7月19日公布修正之新刑事訴訟法,修正該條,增訂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它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依此條文,偵查不公開之目的已趨向「保障人權說」。換言之,原則上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只有在例外時(依法令或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始得為之。


就陳水扁洗錢案及國務機要費案來說,依現行法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上相關司法人員均不應主動或被動揭露相關案情。當然,就檢方之立場而言,揭露部分案情可能有利於後續之偵查,例如:可以迫使犯罪嫌疑人因思慮不周而採取錯誤的應對進退、迫使潛在的共犯接受條件成為污點證人、迫使潛在證人出面指證。況且,就本案而言,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前總統是否清白,也迫切想要得知真相。


然而,當檢方不是以合法之方式,釋明有何例外之情形,並以檢方之立場加以公開,反而「私下洩漏於媒體或名嘴」,藉他人之口公開偵查資訊,在正當法律程序上,實難謂無可議之處。


陳水扁家族疑似犯罪,偵查機關固有職責追訴犯罪,但仍應注意正當法律程序之維護。否則,若僅因偵查機關之過失,反令嫌犯有所藉口可以逃脫法律制裁;或報導言之鑿鑿,法院卻判無罪!此時,司法又將有何公信力可言?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