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怎麼回事?國民黨於下野八年後,在全國大部分民眾不分族群黨派,共同唾棄陳水扁的貪腐政治的心理影響下,上下一心、群策群力以選票否定陳水扁,同時亦使民進黨及謝長廷遭受池魚之殃,而好不容易幫國民黨拿回了政權的今日,居然在馬英九代表國民黨甫掌政權未久之際,仍是不知記取教訓以「好了傷疤忘了疼」的心態,又開始不斷上演親痛仇快令社會大多數人極為厭惡之鬧劇。其餘較遠之事不說,就以眼前正在發生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滄敏為單獨提案人,三十八位國民黨籍立委共同連署之選罷法第一一七條修正案,就已讓全國輿論興起一片撻伐之聲,民進黨團亦以竊喜之心積極布署反制之道,不僅其立院黨團已發出甲級動員令,同時嚴正表示必將誓死反對到底。如此一來不啻平白為民進黨貢獻出一個得以大唱正義之師戲碼的表演舞台,看來蔡英文主席應該感恩載德的好好感謝林委員等人一番始是。

林滄敏委員的修正案之主要重點為,要求將現行選罷法第一一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修改為「判決確定之日起」始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同時將原有之二審定讞修訂為三審定讞。易言之,若依林委員所提之修正案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後若當選人被檢方或他方當事人提出賄選訴訟後,必須等到三審定讞後,始得讓其停職,判決未確定前其仍得行使職權。而其所持理由為依「無罪推定原則」之法理,任何被告在判決未確定前,原則上推定其並未犯罪,除非經判決確定始屬於有罪之身。若依原有規定只要經一審有罪判決而且未宣告緩刑之日起,就項剝奪其參政權,此種規定對當事人必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而且我國立委選舉已採行單一選區制,若在判決確定前僅屬嫌犯的當選人因此被剝奪為選民服務的資格,則該「選區選民將沒有立委可以為其服務,對選民也不公平。」由表面觀察林委員所言,似亦有其不得不爾的正面理由。


但若進一步探討我國現有選罷法之所以為此規定之理由、及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實務經驗可知,林委員所言差矣。事實上眾人皆知法院審理任何案件,均係秉持勿枉勿縱之基本辦案原則,凡事均講求一定程序、證據、並給予雙方當事人充足的攻擊與防護機會。因此,一般由法院受理審判之案件,大多必須耗上大量的時間及人力物力。往往法院在經過經年累月的查證、審詰、辨證,作出最後心證及判決後,縱使判決結果已還給當事人應有的清白及正義,但遲來的正義往往並非真正的正義。此種正義有時對當事人不僅已毫無意義,甚至所造成的損害根本無法得到彌補。所以此種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的諺語,對選舉訴訟之當事人言,絕對是一針見血的至理名言。


因任何一個公職職位均有其任期,尤其是在為民服務的公職其任職期限大多僅為四年左右。若當選人以不當的行賄手段或暴力手段影響選舉結果而當選後,受害之他方當事人為尋求正義必將提起選舉訴訟。法院受理此種政治案件後,為避免影響任何一方當事人權益,在審理上必然會謹慎蒐證、詳加詢問及細心採證。如此一來所耗的審理期間必然不短,往往在法院審理未結,當事人之任期早已屆滿。此時縱使法院對當選人作出有罪判決確定,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已無任何實質上意義。亦即基於此種法理,我國選罷法第一一七條始作出只要作有罪判決(通常為一審),該當選人即應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之規定。因若法院審理的速度夠快,一審作出判決後,當選人仍將受到應有之制裁,同時他方當事人亦因而得以取而代之,獲得應有的實質公平及正義。


其實就以我國現行選罷法之現行規定言,我國二審定讞制而且未訂出法院應於何時以前作出判決之規定,與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共識相較,已嫌太過保守。若立法院真的通過林委員之提案,則我國修訂後的選罷法規定必將成為國際級笑料。例如,美國二○○○年總統大選後,布希與高爾的選舉訴訟案,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之七名法官們從十一月七日選舉結束,到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判決只用了14天;終審的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們於該年十二月一日舉行聽證會,到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最終判決時,則只用了十二天。前後兩審加起來美國百年難遇的總統選舉世紀大案,亦僅只用了三十六天。

另如,一九九一年以脫離共產統治成為民主獨立國家之烏克蘭,於二○○四年總統大選期間經人檢舉當選之現任總統有選舉舞弊之嫌。此案經該國最高法院二十一名大法官審理後,僅兩週之時間即作出總統當選無效之判決,而且明訂該國必須於該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新選舉總統。


再者,韓國《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治法》亦為避免選舉訴訟曠日費時,影響應有的實質正義,及避免因而造成國家政治動盪、社會秩序紊亂,該法規定選舉訴訟必須於六個月內一審終結。

由前述所舉國家之立法成例及實務觀知,一般真正的「民主」國家均非常理解費時不貲的選舉訴訟並無意義,而且極易成為社會動亂、人心浮動的因素,所以大多盡可能採取盡速判決的規定。


而林委員之修法提案卻大開民主倒車,居然將選舉訴訟與一般刑事訴訟案件等同視之,必須講求絕對的最終正義,而不顧國家社會可能因此付出的慘痛代價,及無法求得真正實質公平正義的惡果。對此,個人實深深地不以為然。當然,若如坊間所傳林委員等人之所以為此提案是為他人量身製作、另有圖謀,那就另當別論,此點本人暫時不屑於聞問。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