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的耀眼璀璨,一夕間成了幽暗鬼城;曾經光鮮亮麗的投行菁英,也不經意的輪為失業一族。細數國際投行辛酸,受「次貸」的種因,自2008年3月,貝爾斯登(第五大)崩盤;9月15日雷曼兄弟(第四大)轟然墜地,同時間,美林(第三大)賣身求存;9月23日大摩(第二大)及高盛(第一大),為尋求「保護傘」,紛紛被迫轉制。此時,華爾街的往日奪目光芒不在,所留下的,是「次貸」引爆「國際金融大瘟疫」的延燒、在延燒…。
猶記得10年前(1998年),美國前朝聯準會主席葛林斯班曾傲然的宣達美國金融帝國的思想,認為各國所行資本主義皆有其缺陷,唯有美國的資本主義為一成功的資本主義制度,各國應傚猷之。然而,再好的資本主義制度,若穿上「貪婪」的衣著,終將因貪婪而失去其運作本質,再強大的國家,亦將摔落墜地。財務工程的興起,新金商品的包裝,投行菁英們,吸食了金融財務操作高獲利的毒癮,讓美國資本大國,突然墜地。
此間華爾街「金融瘟疫」的延燒,讓傲視全球的美國經濟體,頓時失去國際金融及經濟領航地位,「後美國時代」的未來世界,誰來領軍前航?
而,小型開放經濟體系的島國—臺灣,在國際金融大瘟疫的重感染下,如何治療已受「美國大噴嚏」感染的台股走勢及部分金融機構與傳統產業?甚至如何建立未來因應國際金融危機再發生的受感染預防機制?皆有其極必要性。
於此刻國際金融缺資陰霾未減、國際金融瘟疫持續蔓延之際,政府為拉抬股市、提振經濟、恢復人民信心,先後自9月15日黑色星期一及9月30日黑色星期二後,已然祭出多項股市護盤措施,並施以多次的提振經濟方案與政策。但我認為,在國際金融紛擾,波動巨幅之下,政策護盤,功效難判,如何「智慧施策」並「擇時施策」?才是讓我國金融市場成功絕緣於「國際金融瘟疫」之外的重要思維。
於此間,資本市場動能不足,金融風暴的劇烈延燒,顯然已波及到一般傳統產業,尤其一向以間接金融市場借貸求生的諸多中小企業,資金窒礙之下,紛紛告急,甚至逐一退場。這是自1929年以來多次金融危機中,唯一金融與傳產同時重創的一記。學理上,財務與金融的密切性,此回是真正在實務上實現且緊密結合了。
至於,如何建立未來因應國際金融危機再發生的受感染預防機制,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
(一)做好「嚴格的金融監理」。這回國際金融大海嘯的種因,是美國前聯準會主席葛林斯班過度相信大型投行的金融專業實力,而大肆運行自由市場經濟的「銀行自律」所導致的極端惡果,因此金融監理成了當下政令單位所相信的一把最能遏止金融風險發生的利器。另外,國際大型金融機構在「貪婪」的本質上,所可能操作的商品項目恐會過於風險,我國相關政策機構應作好最嚴格的把關與監督,必要時,進行各項金融商品的細部分析,尤其諸多檔次上架的基金商品,其內含組合標的,應予以深入追蹤,必要時針對某些超風險商品予以設限,唯穩健基金商品投資組合(portfolio)的內容,投資人才能真正受到保護,國家金融危機也才得以適時防範。
另外,一些配套事項也不可忽略:
(二) 國家雙手(財政手及貨幣手)策略的配套出擊,扶持國家金融大勢。
(三) 完備週延的配套措施。各項規整的金融服務配套措施,必須做到效率、順暢,讓金融體質深深強化。
(四) 富國際觀與外語人才之培訓。除了金融專業人才的培訓,我認為培訓有足夠富含國際觀與外語能力的菁英人才,才是讓我國金融層級更提昇、使金融產業更紮實的重要工作。
再者,如:服務或商品品質的包裝與形象提升、金融法規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及至政府金融監理制度的推行效力與能力…等,也都是國際金融危機預防機制的重要課題。
二次金改的推行過程,亂象叢生,眾所周知。其推行期間,在未經市場學者專家的充分辯論,政治力過份介入,「限時限量」,甚至圖利特定財團的「限對象」作為,極為市場人士所詬病。金改期間的諸多黑箱作業,嚴重違反市場透明機制,導致弊端叢生,使得台灣金融產業的未來發展衍生許多障礙與不確定性。金融改革的失敗,使台灣整體競爭環境失利,甚至造成國家競爭力的衰退,世界經濟論壇(WEF)所公佈的台灣金融環境排名直落,就是最好的說明。
一、馬蕭新政府認知二次金改的嚴重缺失,即啟動「新金改」,企圖重整金融之正常運作,以符合公平正義及人民期待。在解決中信辜家、元大馬家、開發金控、台新金吳家,所涉及之諸多金融弊案,新朝政府應如何作為,實為進行新金改(三次金改)前之重要課題。
「金融機構負責人如涉及金融弊案是否應立即解任?」是一個大的議題,牽涉到的,不只是涉及金融弊案的個人,金融機構更可能因此形象大傷,而金融機構所牽連的大數目大眾投資人皆將連帶權益及資產受損,對整個國家金融機制的運行也是一大重擊,且國家形象、國際競爭力,也都將嚴重被到損傷。更何況,金融機構不同於一般傳統產業,它之對於國家,好比人身之血脈運行,金融機構負責人如涉及金融弊案,好似動脈被刀割傷,輕者失血一陣,重則可能導致人體全身癱瘓。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負責人涉及金融弊案之處理不可不慎。
然而,是否應立即解任?是一個有趣的問題。為防賭金融機構負責人將金融機構淪為私人金庫,致使弊案叢生,嚴格的法令處份,有其必須。只是,所謂的金融弊案可大可小,情節重大,危及大多數投資人權益及資產,或對國家金融機制的運行產生嚴重衝擊,使國家形象大傷、國際競爭力大落的金融弊案,該金融機構負責人應立即解任,至於情節較小者,可依案另行處份,唯判決輕重,宜另加研擬討論。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刊載於民眾日報 2008年11月20日名家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