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監察院核四專案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停建核四的決策過程,明顯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因此除建議對行政院和經濟部提糾正案外,也應提案彈劾行政院長和經濟部長。然而有委員認為,核四風波甫告平息,此時彈劾閣揆及經長,勢將掀起另一場政治風暴,不利國家整體利益。且核四案屬於政策的抉擇,得失應由選民公斷,無關個別首長個人過失,不宜對其提案彈劾。對於部分委員以政治安定為由,考量彈劾權行使與否,吾人期期以為不可。

我國憲法特別強調監察權,由獨立之監察院職司百官風憲,而非如西方民主國家,由國會行使監察權。依憲法第九十條規定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究其原因,希以監察院公正地行使監察權,避免國會濫權壓迫行政權之弊。另一方面,監委諸公應謇諤自負不陷入政爭,以整飭官箴,申張法紀,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理在此。

憲法既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對於違法失職的官員,依法應予糾彈者,監察院自應立於準司法權的地位,依據事實及法律,查究公務人員的行為有無違法失職,決定是否糾舉或彈劾。至於其他非法律因素,自不在其考量範圍之內。

據監察院核四專案小組的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逕行宣布停建核四,明顯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的規定。行政部門即使認為核四應停建,也須由執行單位台電以無法執行或窒礙難行為由提出停建的建議。然而台電、原能會及能源會均認為應該續建,經濟部卻向行政院提議停建,已違反中央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相關規定。

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二O號解釋,核四停建有憲法上的程序瑕疵。此次監院調查報告亦認定決策程序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經濟部長林信義並坦承,核四停建期間已造成台電三十四億元的損失。因此,依據事實及法律,均足認定行政院停建核四決策有諸多違失,監察院自當依法予以糾彈,以正官箴。若以提案彈劾影響政局安定,曲意迴護相關失職官員,不僅是怠忽職守,更將褻瀆憲法所賦予的神聖地位。此外,不提彈劾案,難道政局就一定安定?也不會引起爭議?況且此例一開,不啻承認沾有政治色彩的違法失職官員,已經取得不受糾彈的免死金牌!

近年來監察院的形象不佳,迭遭外界譏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此次若因政治考量,對停建核四決策的違法失職官員,不作任何處置。對於江河日下的柏臺清譽,無異是雪上加霜。我們衷心期盼監委諸公,摒除一切不當的干預,師法古之獬豸,平亭曲直,忠實地執行憲法賦予的任務,莫使監察權淪為政治的祭品!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