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團結聯盟於四月二十一日所做的民調結果顯示,有六成民眾認為政府若與大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應經公投程序通過才能實施。究竟依照政府現行法規,ECFA需不需要經過公投程序,讓我們理性地來研究探討。

根據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為:第一,法律之複決;第二;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第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只有這四項重大事務才需經過全民公投決定,其餘政策則由既定的法定程序決定即可。

究竟ECFA是否為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由於目前兩岸尚未就ECFA議題進行對話及溝通、協商,故實質內容目前也不得而知,現在也無法預判ECFA是否符合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所以台灣團結聯盟現在就說ECFA需經公投程序定之,似乎言之過早。

若是根據經濟部及陸委會目前規劃的ECFA,主要內容有:第一,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臺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後,依據入會承諾,給予其他WTO會員優惠待遇,如准許外國企業來台投資、外國銀行來台設立分行等,但臺灣卻對同為WTO會員的大陸實施嚴格限制,如不准陸資來台投資、不准大陸銀行來台設立分行等,形成兩岸經貿往來的不正常狀態。現在經濟部及陸委會等主管機關規劃,依據我國加入WTO承諾,給予大陸相同待遇,並希望大陸也依照加入WTO 承諾給予我們相同待遇或更優惠的待遇,實現兩岸經貿正常化。就這一部分的政策內容而言,由於臺灣已經對其他國家開放,對大陸只是比照辦理,所以並不符合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任一適用事項,故無需經過公投程序。

第二,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就這一部分而言,我國已經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五國簽署四個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降低彼此的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使彼此的貿易往來更為順暢。

臺灣與其他國家簽署FTA,是屬於經貿議題,依照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七條「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根據第十條:「協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所以這部分的內容而言,也無需經過公投程序。

因此,就主管機關目前規劃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及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這兩部分的內容而言,完全是屬於經貿議題,有既定的法律程序,也與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任一適用事項的範圍無關,所以無需經過公投程序來決定。

另外,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兩岸協議生效程序: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可見依據臺灣現行法定程序,兩岸洽簽ECFA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但是無須透過公投程序。

誠摯希望台灣團結聯盟能在既定的法定程序內,來監督兩岸洽簽ECFA一事,讓ECFA能朝最有利於台灣經濟與人民福祉的方向發展,這才是台灣之福、人民之福。

(本文刊載於98.04.29 中央日報網路報,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