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軍官為求升官而以金錢買官之醜聞,在傳聞中,似乎前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總統府中有不肖人士以協助升官為由,要求當事人給予一定價額之財物。檢方在調查時,亦似乎「有所證據」,直指軍中曾有此種情事發生。甚至有部分媒體報導,買官並非源於前民進黨執政時期,早在國民黨執政時即有傳聞。


升遷問題在公務員體系中,不僅是權利,也是制度。如何拔擢優秀、表現良好之人才進行升遷,是公務體系是否能運作良好的表彰之一。然而,升遷制度,無論文職或武職公務員,本質上係對人之行為進行評價,難免有評價不易、評比不易客觀之弊。故在升遷制度上,常用之方式為考績、綜合評比(量化比較)、人事委員會審查等,旨在最大限度追求公平,並期有效拔擢人才。


軍人為武職公務員,其制度與文官尚屬有別。較為特殊者有三:一、軍人有服役年限,職業軍官不可能久佔職缺,苟屆齡不得升遷,只有退伍一途 ;二、軍官升遷權屬統帥權,在現行軍事體系及軍事法理論中,統帥權之行使,依官階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重要軍職歸於總統 ;三、軍人服役一定年限退伍,享有較優惠之待遇(終身俸、榮民福利等),是否升遷,尚影響其退伍後之福利,且影響層度較文職更甚大 ;四、軍人升遷係以各階級綜合評比之方式建立候選名簿為之,形式上較文職公務員更為公開透明 。


然而,在現行升遷制度中,「缺」少「員」多,為求適才適所,制度設計亦不可能毫無彈性,故均容許於一定程度「裁量」。即使評比成績列有先後優劣或排名,具裁量權之人,仍得於一定裁量餘地下,合法決定升遷名單,而此等裁量,除非違法,並不受司法審查。


綜上所述,軍中買官,其實呈現出二個面向之問題:一、人心。此時,買官不是制度問題,而是個案問題,應依刑事法律對於違法者進行處罰;二、裁量餘地。人事升遷之裁量餘地應如何界定?有疑義之升遷是否有救濟或第三人抗辯之管道或制度設計空間?是否得撤銷?是否有其他監督制度?


在此試「假設」一套可能之制度,僅供參考:一、各職缺應設明確之任職經歷資格及標準;二、原則上任何職位之擔任均以客觀評比成績為準,並令當事人填寫升遷志願。如有職缺,依當事人之評比成績依次升遷;三、為避免過度侵犯統帥權,統帥對於升遷名單可以例外進行調整,但其調整必須附具理由;四、並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權」。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