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年4月3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並未規定新直轄市之區是否採行自治體制。一說主張區採自治體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實施;但於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三年之過渡期間,則不予選舉 ,優秀的鄉鎮市長與鄉鎮市民代表得派任為區諮議員—凡此因涉及公共職位與資源的分派,依法律保留原則,須於下一階段的地方制度法改革加以明定。另一說則認為,新的直轄市的區是否自治,尚有待進一步研究與徵詢民意。
一、 400萬人口以下之直轄市,其下之區似無自治之必要
依現行制度,台北市、高雄市之區並未實行自治;其並非公法上的社團法人,不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治事項,也沒有民選的區長與區議員。這制度實行多年,鮮少聽聞不同聲音,蓋都會直轄市的設置目的在於快速有效為整體治理,直轄市面積與人口尚非龐大、各區之政經社文結構尚難謂有重大歧異性或複雜性、各區與直轄市間之交通與視訊傳播發達。
市長與市議員四年一次之選舉,已經足以回應民意,亦即有民主之意涵與正當性之基礎。若市內有自治之區,因區長與區議員民選而有自主問政必要,對市長之整體治理乃不免有所影響。
二、若決意推動區自治,則得考量德國柏林邦之有限度自治之區之立法例
柏林邦有12個區(Bezirk),施行民選體制,經由政黨比例代表制所選出的區民代表(Bezirksverordnete)組成的區議會(Bezirksverordnetenversammlung),詳見「柏林邦區政治體制與行政組織法」(Bezirksverwaltungsgesetz Vom 30. Januar 1958, in der Fassung vom 14. Dezember 2005)。
(一)、選舉期程與方式
其選舉的期程與柏林邦國會的選舉同一時間,亦即任期為5年;若柏林邦國會經解散而提前改選,則亦自動提前改選;政黨比例代表制之參與席次分配的門檻原定為5%,但後來被該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如今改為3%。每位選民只能投一票。
(二)、區民代表會的監督權
就區政之監督,區民代表會議享有如下權利:
1、議決區之預算案,但數額上限係由柏林邦國會給予一個總額。
議決決算報告。2、其在邦法律與法規命令與邦主管部長所制頒的行政規則下,決定區之政策之基本方向。3、居民代表會議決該區內之細部計畫、景觀計畫等。4、其對區所屬公共設施的經營規章行使同意權。5、其對區公所之財產買賣行使同意權。6、其對區公所之投資行為加以監督。7、其議決區綜合發展計畫。8、其對於區內之公共設施的興建、取得、解消與轉讓行使同意權。9、其也得經由特別法規而賦予辦理的權限。10、區民代表會得經由請求(Ersuchen)與建議(Emphehlungen),而促成區(而非對柏林邦)之行政體採取措施。其得質詢區長。
(三)、區長與區民代表會之不同意見與上級之監督
區民代表會得確認區長有無違反其所為決議,於確定時並提起異議(Einwendungen),見該法第17條。區民代表會得請求提供有關資料。
若區民代表會之決議違反邦法規或行政規則,則區長於相關決議作成之兩週內加以指責;該指責將暫緩該決議之生效,相關爭執將由上級監督機關(Bezirksaufsichtsbehörde)聽取兩造意見後決定,見該法第18條。
(四)、區民代表會的身份地位
區民代表並非國會議員,而且為榮譽職(ehrenamtlich),而就其擔任區民代表的支出花費得請求公費支應。每月基本額295歐元,就參加會期中的會議每次得領20歐元,而且每月交通費補助41歐元。
(五)、關於區長的選任
區之行政體則依區民代表會選舉之各政黨得票比例而分配於政黨,共有六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區長。換言之,德國聯邦之區之政治體制,係採地方自治
團體之政治體制當中之「委員會制」模式。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