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原住民的區自治
欣聞12月初行政院院會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賦予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使我國直轄市所轄的次級地方組織邁向「雙軌制」;也就是說,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法人組織;而非原住民區域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這個草案的源由在於我國99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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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聞12月初行政院院會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賦予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使我國直轄市所轄的次級地方組織邁向「雙軌制」;也就是說,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法人組織;而非原住民區域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這個草案的源由在於我國99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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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直轄市之區制度設計原本相當單純,即台北市與高雄市之下分別設有各區,區不具有自治法人地位,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區長由市政府指派,區不設議會或代表會,故亦無須舉辦區議會或代表會代表之選舉。惟未來我國設置五大直轄市後,新直轄市之次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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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年4月3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並未規定新直轄市之區是否採行自治體制。一說主張區採自治體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實施;但於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三年之過渡期間,則不予選舉 ,優秀的鄉鎮市長與鄉鎮市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