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的里約高峰會結論中,該次會議建議所有的地方自治團體,能與在地的居民共同商議訂定一份聲明,用以確認在地民眾主要關切的議題,以及地方未來發展的方向。而這個公共議程的參與者,必須包含地方上各個階層的人士,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使每個人有機會接觸到相同的資訊,經由「知情」的討論,共同表述在地人士對於居住地區的環境未來。

一九七○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快速發展,更多國家加入工業生產的行列,使得地球的環境遭到人類的過度開發與破壞,不但造成既有生態系統的破壞,而且進而威脅人類自身的生活環境。因此,一九八○年代以來,國際上各個民間團體組織開始去反思人類的開發行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開始考量「現在」的需求與「下一代」生存環境的平衡,以維持地區環境的「永續性」,達成人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共存。若從「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的角度觀之,除了結合地方上各公私行為者的努力,發展地方硬體建設之外.,同時更應履行當代人的義務,維護現有的生態環境,使地區環境生態得以續行。

一份地方願景的提案,當然是一個「理想性」提案。但我們更要注意一個地方願景提案的「外在條件限制」。我們當然可以提出一份深具商業發展的計畫,且須大興土木,以完善各項公共設施。但其根本仍須考量一個地方的稟賦,它的能力、它的財政,以及它未來可及的發展程度。也因此,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在「現在」與「未來」的差距,我們應去考量一份地方願景計畫的可及性,以了解這份願景發展計畫是否可行,外在環境是否允許,中央政府是否支持、其成本效益之間是否可以平衡、地方居民對於未來的想法是否有變遷的可能?這都是值得仔細評量的地方。而且,如前所述,一份地方願景,仍宜關注其「永續性」的發展,以「以人為本」的思維,來創造人與環境之間的和諧關係。

所以,為了對應於地方願景上述的外在條件限制,因而使得在訂定一份地方願景之時,我們宜作「時間」與「空間」的全盤性考量。就時間而言,我們不能只關注到現時利益,仍應關懷「下一代」的期盼;就空間而言,不能僅關注於環境的無限制開發,更應注意環境與生態的維持。以致於,一份地方願景的形成,是一連串衝突的「過程」,是與時聚進的發展,是漸進式的調整,是兼顧你我、整合今生與來世的期盼,考量地方發展與環境生態的總體性地方評估。如此方能對應於地方願景的外在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