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今年六月底,行政院核定新北市、台中縣市、台南縣市與高雄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面對我國行政區劃的新情勢,行政院已提出「地方制度法」的後續修法草案,並將該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綜觀此次行政院所提出的「地方制度法」草案版本,其中最主要的修法內容,當屬「議員席次」的重新設計。然而,此次的議員名額修訂,其修訂並未作整體性思考,且其議員名額的席次更動,更未給予明確、合理的說理依據。

最值得注意者,乃係直轄市議員的席次問題。直轄市議員的席次,其上限員額本為52席,如今草案規定其上限議員席次改為62席,而且直轄市原住民席次改為「外加」之體例設計,並非「內含」在62席的席次之內。也就是說,只要該直轄市的原住民數達2000人以上,則該直轄市的議員席次將有超過62席的可能。然而,此次修法並未作全盤之修法思考,其理由謹分述如下:

首先,目前台北縣的人口為384萬人,並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該縣之議員席次為65席。然依行政院所提「地方制度法」草案,其上限議席為62席,也就是說,台北縣正式改制為直轄市之後,其議會席次員額「不增反減」,然而,台北縣在過去五年之間,每年的人口成長數就達三萬以上,此將造成台北縣的議員代表性更為降低。當然,台中縣與台中市合併後的新台中市,其席次減少幅度將更為顯著。

再者,依現行直轄市體制之規定,直轄市下轄為「區」,是直轄市的「派出機關」,其區長為常任文官擔任,且無所謂「區民意機關」的設置。因此,光是台北縣正式改制為直轄市之後,就少掉了29個民選的鄉鎮市長,同時更少去約莫460位的鄉鎮市民代表。是故,台北縣所轄2052平方公里,其民選的民意代表,就必須完全落於這62位(或以上)的直轄市議員。而值得更進一步討論者,台北市的「區政治理」經驗是否可以複製運作於當前之台北縣,其間有諸多可議之處。其原因在於北市所轄面積僅有272平方公里,僅是新北市的八分之一;且北縣淡水河沿岸之縣轄市,多已具有都會型態與結構,與原北縣偏遠鄉鎮,其地理與人文系絡迥異,端以「都市計畫一體性」的角度來進行市政建設,恐怕有諸多不宜之處。

最後,北縣在人口持續增加的情況下,若貿然適用此一草案,則其議會議員席次不增反減,更可能於偏遠地區,欠缺直轄市議會議員於議事殿堂中反應偏遠地區民意。茲以2005年台北縣縣議員選舉為例,該縣第十選區,其轄區範圍為新店市、深坑鄉、石碇鄉、烏來鄉與坪林鄉,但因新店市人口佔該選區總人口約八成以上,以致五席之縣議員全為新店市籍之當選者,即便深坑、石碇、烏來與坪林聯合共推候選人,仍然無法當選一席之縣議員。如今,新北市之議會議員將再減三席,此將致使未來新北市市議員,會將其服務重心落於人口眾多地區,並且更加忽略人口稀少的偏遠鄉鎮,諸如坪林、平溪、雙溪、石碇、三芝、石門、金山及萬里等地區,在市議員選票極大化的思維下,勢將更加缺乏民意代表的關照。

綜上所述,此正反應這部法律的修法未針對直轄市「改制」前後,直轄市議員民意代表性的落差進行全盤的考量。也就是說,當我們取消了鄉鎮市層級自治的時候,則需於上一級的自治結構中,導入更多的民意席次,方使制度的變革,不致與強化民意代表性的發展背道而馳;當台北縣人口即將突破四百萬人的時候,我們卻眼見未來新北市市議會的代表性大大的降低。我們看到規劃單位,用心設計原住民議席的保障時,但卻未見這部草案,針對少數偏遠地區給與相同的保障規劃,此種草案設計內容,實有予以補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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