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議題背景


一、去年十二月底,新當選縣市長上任,不少剛接任縣市長即面臨「巧婦無米之炊」的窘境,其中新竹縣長邱鏡淳更感嘆縣府財政已無力繼續發放行之有年的老人年金,新竹縣與新竹市政府自民國八十三年起發放老人年金,一開始因設有排富條款,爭議不大,迄今未中斷過;新竹縣市也自翔是少數發放老人年金未中斷的縣市,然而後來鄭永金縣長未設排富條款,繼續發放老人年金,其中三千元由中央發給,新竹縣政府加碼三千元,若未取得中央補助資格,則由地方政府發六千元。雖是縣市政府的德政,但也是縣市政府財政的夢靨,形成地方政府已是捉襟見肘困境中的沉重壓力。

二、地方政府發放老人年金,曾經是1994年縣市長選舉時國民黨民進黨競選政見主軸之一,立法院針對農民於1995年訂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也為了規範各縣市競相發放各類老人津貼的亂象,而在2002年通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2008年9月廢止)。

三、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報載:新竹縣長邱鏡淳宣佈,從今年一月份起老人年金「排富」已領取軍公教退休金等類對象,不能領取老人年金,排富人數約三萬人,縣庫每年可省十五億元,排富消息傳出後,引發爭議、抗議電話不停。

四、目前在社會民主發展趨勢下,地方選舉為了吸引選民支持,候選人莫不大開福利支出的選舉支票,結果只是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因此有必要加以規範,而如何規範?更是政策上的一項難題。

貳、議題分析

一、依行政執行法的要旨,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必須以法律明訂之。尤其有關各項現金給付的法律,更要有明確的法律規範。新竹縣政府加碼給付老人年金,既沒有立法,更沒有法律授權。因此監察院曾對新竹縣政府三度提出糾正,顯示地方政府在討好選民的作為上,確有值得檢討之處。

二、目前政府各項福利法規,雖然已訂有中央與地方政府,彼此在相關福利服務給付權限的分工,但多僅限於給付功能上的分工,較少針對福利經費支出做出明確的規範。雖然社會福利經費支出有因地制宜的需要和考量,但地方政府首長在競選期間為爭取民意,擴大社福支出,也是屢見不鮮的事實。

三、即使在社會福利法規上,有明訂中央與地方福利經費負擔義務者,也有因負擔義務未盡合理者,引發諸多爭議。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直轄市政府對健保費負擔比例,不符合人口比例原則,也有必要加以修正。


參、政策建議


一、政府應明訂一般社會福利財政來源,包括一般稅收、特別稅收、彩券盈餘等,並依縣市福利需求人口比例,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福利經費。地方政府亦可因地制宜,從地方稅收中提供福利經費,以滿足地方特殊福利需求。

二、同時政府對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的補助,應採國民平等待遇原則,政府對每位國民的社會保險補助應該採「定額制度」,而非目前所採取的「定率制度」。結果是高所得者所獲政府補助較多,形成所得逆分配的現象,偏離社會公平原則。

三、最關鍵的政策,考慮訂定「社會福利基本法」。一方面落實保障弱勢團體的權益,同時為社會福利體制定位,並規範政府對於福利的責任與福利預算的配置。包括明訂中央與地方政府福利事權的範圍、中央對於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以及相關社福政策與法規的制訂等。唯有透過法律規範,才能杜絕有限的福利資源被錯置的問題,弱勢民眾的權益也才能獲得真正的保障。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