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促進生技產業的發展,日前已作成決議,試圖將人體臨床試驗「除罪化」,亦即,一旦臨床試驗失敗時,醫師毋須負殺人或傷害等刑事罪責。行政院修法之目的,乃欲藉人體臨床試驗「除罪化」之方式,加強國內人體臨床試驗之水準,避免醫師與醫療機構觸犯法網而阻擾研究動力。但從決議所持理由,卻不免令人擔心此一決議未來可能成為「醫療糾紛除罪化」的「前例」。
行政院「人體試驗除罪化」所持理由,依衛生署官員表示,乃是有鑑於「過去五年國內共有二十三起醫療糾紛之涉案醫師遭到有罪判決,其中十八人獲緩刑」,故為發展生技產業、避免「寒蟬效應」,「人體試驗」必先除罪化。
這個統計數據,除了可以推論出「醫療糾紛的涉案人遭有罪判決」外,尚難看出與「發展生技產業」有何關聯,也無法導出「人體試驗必須除罪化」的結論。相反的,這個數據卻能作為「醫療糾紛應除罪化」的合理佐證。如果行政院能根據此一統計數據,作出「人體試驗除罪化」的決策,未來更可名正言順的引用同樣數據作出「醫療糾紛除罪化」的決策。
然而,刑法若完全排除醫師因醫療糾紛而生的刑事責任,不免有違反憲法平等權的疑虞。蓋醫療糾紛,各國皆有之,未聞有任何民主國家將醫療糾紛除罪化,我國亦同。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則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單純因為所從事之職業為「醫師」即完全排除刑法之適用;從另一方面而言,對於具有專業知識之人,若因為該等專業違法侵害他人權益,有時非惟不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反而更加重其刑,例如:業務過失相關犯罪。理由在於,專業人士的注意能力無法與一般民眾等同視之,須負更高的注意義務,其應受非難性較一般人民為高,故「對於專業人士的專業犯罪應加重其刑」,這樣的理念,目前廣為社會一般道德標準所接受。如果我們對於這種刑法及道德標準視若無睹,反而要求「對專業人士的專業犯罪除罪化」,將難以獲得社會大眾的理解與支持。
再者,以醫療糾紛的類型而言,並非只有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問題,尚可能涉及如墮胎罪、加工自殺罪或殺人罪(安樂死)、遺棄罪(不救重症患者)等犯罪,若對於此類涉及生命權及身體權的犯罪均可除罪化,恐將破壞刑法維繫社會秩序之功能。
尤有甚者,在去年民法債篇修正時,醫師對於修正後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即由醫師舉證自己無過失),紛紛表示「恐慌」、「將破壞醫病關係,有不當影響」云云。醫師一方面主張「醫療糾紛除罪化」,以民事責任代替,另一方面卻又表示民事責任「負舉證責任將破壞醫病關係」,是否顯示醫界既不願負刑責又不願坦然面對民事責任?
法律之作用,在於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關係及權利,任何偏重一方之立法或修法,都將影響民眾對於法律之信賴。將「醫療糾紛除罪化」,固可免除醫師的「寒蟬效應」,但更令人擔心的是其所造成的影響,不只可能加深醫病關係的不平等,還將引發病人的「寒蟬效應」!為政者實應三思而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曾刊登於90.09.12中央日報第十一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