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甫於本(九)月二十五日應陳總統對審計長提名案的咨請,進行同意權的審查及表決。本案雖有新黨的反對,卻獲得國、民兩黨的全力支持,順利的通過了任命案。
我國自一九四七年行憲以來,同意權的運作方式雖隨修憲歷有變遷,而本案特殊之處,乃中央民意機關(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行使各項中央政府特任官(行政院院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等)同意權時,首度出現政治結構中執掌「提名權」的總統,與握有「同意權」的民意機關內多數黨,分別隸屬不同政黨的情形。因此本案得以順利通過,應該有其重要的憲政意義,茲就「提名」與「同意」兩方面論述。
總統所享有的提名權,並未受到憲法本文或法律的任何限制,換言之,總統擁有相當大幅度的人選決策權。雖然審計法第十一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權,不受干涉。」因而被提名人的專業素養必須優先考量之外,諸如操守、形象、甚而總統在黨派、意識型態、以及個人好惡等政治面的考量,事實上都不可能完全被排除。因此,陳總統對本提名案的考慮因素,有下列數種可能:
一、蘇振平先生的專業素養以及過去十二年在職期間的服務績效,深受陳總統肯定,而排除政治面的考量予以提名。
二、民進黨內欠缺審計專業人才,迫使陳總統不得不放棄政治面的考量予以提名。
三、基於國民黨在立法院握有過半數席次的政治實力,為避免在當前民生困頓的低迷時刻,橫生政治爭議,而提名國民黨籍的蘇振平先生續任,即為保守而穩健的策略。
真正的原因,當然只有陳總統或少數參讚決策人員才知道。不過,國人最當樂見我國憲政發展能夠逐漸樹立良性的憲政慣例,以本案而言:總統對提名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特任官,皆應以「專業、能力與操守」為重,切勿師心自用,而造成「某某化」的疑慮,不僅使國家公權力的正當性受損,亦將影響任命者的名譽甚巨。
從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角度觀察,本案又有不同的憲政意義:
一、蘇振平先生能夠以七十四歲高齡,獲得立法院之持續任審計長,不僅有可能成為我國政府中最年長的公職人員,至少也將刷新審計長任期最長的紀錄。但是,本案的通過代表著我國社會中任何人,不應再次僅因年齡因素,而被冠以「老賊」遭到羞辱。
二、由於政治勢力結構的改變,我們才有機會來反省過去所通過的任命案,在專業考慮與政治考慮之間的互動。過去同意權的運作,當然不能以「重政治不重專業」一語作結,但由於國民黨以黨(主席)領政的傳統,當黨主席以國家元首的身份行使提名權之際,民意機關內多數隸屬同黨成員的反對聲浪,也往往經由黨內協調加以化解,所以「政治考慮」絕對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本案在國、民兩黨全力護盤下予以通過,多少顯示了專業考量重於政治考量的積極意義。特別是民進黨籍立委不以蘇先生的政治背景加以反對,當然應該給予肯定,除非民進黨立委有「苦」難言。
三、民國九十三年之前,總統將依據憲法提名第十屆考試委員(民國九十一年)、第七屆大法官(民國九十二年),並咨請立法院同意。因此今年底立法委員改選後,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或聯盟)的關係,仍為影響同意案是否能夠順利通過的關鍵因素。不論如何,朝野政黨都應該牢記本次同意案所展現的風範:多談專業少談政治,才能夠建立專業國會、理性問政的形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9.28中華日報第七版「國政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