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82年起由環境教育學會推動的《環境教育法》立法,延宕了17年,5月18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加速完成立法的推力,竟然是國道3號「走山」事件;不免令人有「失之東隅、收之桑榆」的慨嘆。本法將於咨請總統公布後一年正式生效。

環保署表示,推動《環境教育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全民終身教育過程,推廣環保及永續發展的理念」。本法規定:中央政府應制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設立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教育人員認證,以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凡是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學校,以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的財團法人,其職員及學生,每年都必須有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


環保署也表達,環境教育課程應以重要的環境議題為主軸,適時教育民眾;有關之課程可以透過演講、討論、實驗、實習、網路學習、體驗、參訪、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及實作等方式實施,每次實施4小時。凡是未依法辦理環境教育課程的機關單位,將被處5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且負責人還必須接受8小時的環境講習。

不過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環境教育的綱領要如何制訂,才不會失之偏頗?需要舉行多少公聽會、需要委託學術機構研擬多少年、才能有比較周延的結論?才能有助於全民環境知識的提升?以及未來舉辦環境教育的機構及師資如何管理與認證,才不會造成錯誤資訊「以訛傳訛」?甚至徒有環境教育的講習形式卻不具講習效果,而致「劣幣驅逐良幣」?

事實上,環境教育不能完全仰仗非理工領域的環境教育人員、環保義工及環境社團機構。因為環境教育的層面包含甚廣,非僅依靠「常識性」的環保泛泛之論或格人信仰,即可以肆應所有階層的環境教育內涵需求。教育機構必須有充分師資,教導者也必須要有環境論述的理論基礎及相應的工程技術知識;才可以發而為論、才能言之成理、言之有物;政府才能委以環境教育之重責。


環境教育人員的培育與考選,也必須有一套周全的培訓程序與作法,使有志投身環境教育者,能先具有正確的自然生態與環境科學基礎(物理、化學、生物、生態學、數學)以及必要的環保工程技術知識,然後再依專業與等級認證,授予不同「學科」與層級的專業講師資格,才能進行環境教育的相關教學活動。能做好配套,《環境教育法》的立法旨意才能落實。